| |
| |
|
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
|
|
|
稽察报告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情况的分析评价;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的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省计委要求报告的或者稽察特派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稽察报告由稽察特派员负责提出,经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审核后,由省计委负责审定;重大事项和情况,由省计委向省政府报告。 第十三条 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被稽察单位的行为有可能危及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稽察特派员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省计委提出专题报告。 第十四条 稽察特派员由省计委提出并经省政府同意后任免。 稽察特派员由正处级公务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稽察特派员应当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熟悉项目建设和管理,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第十五条 稽察特派员助理由省计委任免。 稽察特派员助理由副处级及副处级以下公务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 稽察特派员助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实履行职责,保守秘密;熟悉项目建设和管理,具有财务、审计或者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应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经过专门培训。 第十六条 省计委选派的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应当吸收省政府有关部门的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对建设项目的稽察实行定期轮换制度,负责同一建设项目的稽察一般不得超过3年。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实行专兼职结合。 第十八条 稽察特派员的派出实行回避原则,不得派至其曾经管辖、工作过的建设项目或者其近亲属担任被稽察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 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所需费用由省财政拨付。 第二十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不得泄露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履行职责中,不得接受被稽察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稽察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被稽察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第二十二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稽察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被稽察单位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被稽察单位发现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三条中的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时,有权向省计委报告。 第二十五条 被稽察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省计委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拨付国家建设资金; (四)暂停项目建设; (五)暂停有关地区、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查批准。 涉及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政府职责权限的问题,移交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处理。其处理结果应报省政府并抄送省计委备案。 重大的处理决定,应当报省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省计委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应当跟踪监测整改情况,并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
|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7-10-12 17:21:00 ] |
|
(本站编辑:责任编辑 张崇耀 编辑 叶向阳) |
|
上一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
|
下一篇: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