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办发[2001]74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5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 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由省政府领导,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由省政府派出,对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 省计委负责组织和管理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依照本办法派出稽察特派员的省重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名单,由省计委确定,或由省计委商省政府有关部门后确定。 第三条 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稽察特派员与被稽察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察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条 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 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配备三至四名助理,协助稽察特派员工作。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均为国家公务员,在省计委或省级有关部门的现职公务员中选拔。 第五条 省计委设立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协调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的关系,承办建设项目稽察的组织工作和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 (二)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开工建设条件、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三)监督检查被稽察单位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七条 稽察特派员对建设项目,一般每年进行一至二次现场稽察,对其中的少数项目从招标投标到开工建设直至竣工验收进行跟踪稽察,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开展专项稽察。 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在被稽察单位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情况; (四)核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 (五)向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解被稽察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 省计委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稽察特派员与财政、审计、监察、建设等有关部门人员联合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抽调市、州有关人员参加稽察工作。 第八条 被稽察单位应当接受稽察特派员依法进行的稽察,定期、如实向稽察特派员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和情况,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九条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的地方政府应当支持、配合稽察特派员的工作,为稽察特派员提供被稽察单位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省计委应当加强同财政、监察、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以及银行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条 稽察特派员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察单位核实情况,听取意见;被稽察单位提出异议的,省计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 稽察特派员每次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稽察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稽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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