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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唯烧车案审结 罪名成立免刑事处罚

 


窦唯在执法人员的带领下准备进入法庭

窦唯在庭审现场

    今天上午,窦唯大闹报社烧车一案在宣武法院宣判。法院综合各种证据认定,窦唯故意毁坏财物罪罪名成立,但鉴于情节轻微而免予对其进行刑事处罚。

    庭审中,法庭宣读了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结论,其中认定窦唯烧汽车造成的价格损失是5379元。

    对此,窦唯的辩护人马上提出,该份结论是基于几家4S店的平均值作出的,但众所周知,4S汽修店因为税率问题,所定的修车价格要高于非4S店,上述修理在非4S店的报价应为4961元。

    虽然之间相差不过几百元,但是,在量刑方面却是“有罪”与“无罪”的界限区别——即造成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综合其他因素考量,可能被法庭判处无罪。辩护人认为,按照对被告人有利的原则来看,法庭应该参照非4S店的价格予以考量。

    辩论和陈述结束后,法官宣布休庭合议。窦唯迎着一片闪光灯默不作声地离开法庭,15分钟后,他又回到这里,接受判决。

    9时50分,宣判开始。法庭审理后认为,窦唯未能正确处理与媒体之间的矛盾,故意毁坏报社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决中,法院最终采纳了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结论,认定窦唯造成的损失总计为6000余元,但比起诉指控的7023元损失稍低。

    鉴于窦唯犯罪情节轻微,在作案后主动报警属于自首,并且在一审开庭后主动赔偿了报社的全部损失,态度良好,法院最终对窦唯作出了罪名成立但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判决解读

    免予处罚并不是不“罚”

    据法官介绍,免予处罚即对被告人作有罪宣告,而免除其刑事处罚。作出此类判决的主要前提是被告人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犯罪情节轻微。

    据了解,免予处罚并不是不“罚”,刑法中的罚可以通过多种形式体现。

    宣告犯罪本身就是一种惩罚,只不过这种惩罚不通过具体的限制人身自由或处以罚金等刑罚形式表现出来而已。

    案情回放

    据指控,2006年5月10日11点左右,因对一篇报道不满,窦唯在刊登该报道的《新京报》报社内,将报社的电脑等物品毁坏。

    当天下午6点,窦唯在该报社门前,将报社某位记者停放的汽车点燃毁坏,造成损失共计7023元。随后,窦唯拨打“110”电话自首归案。

    2007年9月7日,窦唯在法院接受首次审理。


[作者:  来源:四川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7-11-1 17: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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