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上午,公安部挂牌督办、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潼关县冯永强等27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在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25名“涉黑”成员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刑罚,两名“涉黑”警察被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1993年5月,四川万源市的冯永强在潼关县矿区务工,起初以小工头的身份组织少量民工从事采矿劳务,后与潼关县社会福利厂厂长别耀民结识,与社会福利厂联合组建采矿劳务队,招募残疾人在劳务队务工。经过多年发展,逐渐成为一个披着“残疾人企业”外衣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分工明确、完全为冯永强所控制,在公安局纪检书记熊金祥等“保护伞”的庇护下,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在潼关县矿区及周边地区,进行多种违法犯罪活动,共实施行贿犯罪3起,聚众斗殴、故意杀人犯罪各1起,寻衅滋事犯罪7起,故意伤害犯罪一起。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四人轻伤,八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 多年来,冯永强等人以各种借口和暴力手段掠夺国有矿产资源,仅冯个人就通过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非法采矿获利两千余万元,在西安拥有一套价值800多万元的高档别墅,其所负责的公司在潼关存有5.7万克黄金和6.2万克白银,冯永强为长期盘踞矿山,又用其非法所得反过来继续从事新的违法犯罪活动,仅犯罪支出、处理后续问题和拉拢关系、寻求保护等方面的花费就高达104.3万元。 在金钱拉拢下,身为当地公安部门领导的熊金祥、田平利丧失原则,利用职权为冯永强黑社会性质组织服务、提供保护;民警王君逢、任新法、王争利则对冯永强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多年来在潼关矿区及周边地区的违法犯罪行为听之任之、放任不管,不认真查处,包庇、纵容犯罪行为,充当了冯永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该犯罪组织在潼关矿区胡作非为、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国家矿产资源的开采秩序以及矿区的社会治安稳定,在潼关当地造成了重大影响。 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判决冯永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其余被告也一一获刑。 法庭还对一些被告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宣判后,冯永强表示要上诉。
(西 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