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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羊头”卖“狗肉”商家加倍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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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传媒网消息(通讯员 赵在友 陈久毅) 达城马小姐在一电器商场购买了一台品牌电脑,购买后发现所购电脑与商家的广告宣传内容不一样。经通川区消委会调查认为,商家存在欺诈或者误导的嫌疑,结果商家给予了消费者加倍赔偿。 10月5日,马小姐在达城一电器商场购买电脑。购买时,促销员提供了一品牌台式机的广告宣传单,在看了宣传单上的配置介绍后,马小姐购买了这款价格为6000元的电脑。10月9日,马小姐找朋友为自己的新电脑安装杀毒软件。朋友查看电脑详细资料后告诉她,其配置与购买时广告宣传单所说的不一样。该电脑实际硬盘是80GB,广告宣传单上称是160GB;实际光驱是DVD的,广告宣传单上称是COMBO。马小姐认为商场的销售行为构成了欺诈,找到商场要求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加倍赔偿。商场不同意,只答应让马小姐补1000元差价换一款机。双方协商不成,马小姐遂投诉到通川区消委会。 通川区消委会调查后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此纠纷中,消费者所购电脑的配置确实与商场销售的该款电脑广告宣传单不符,商家存在欺诈或者误导的嫌疑。 商场认为,宣传单最后一栏有说明,即“宣传单上有关产品、机型、价格、配置、功能等描述等内容仅供参考,如有变化,恕不另行通知,具体以产品随机资料(产品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为准”。消委会工作人员指出,宣传单上这些说明并不能免除经营者的误导责任。经调解,经营者给予了马小姐加倍赔偿,即赔偿6000元,再退回购机款,总金额为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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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7-11-28 10:02: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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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编辑:石晓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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