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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正当权益必须依法表达诉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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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副秘书长、市信访局局长张德珍答记者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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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传媒网(记者 罗丹) 当前,部分群众在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时候,苦于不清楚相关法律法规,胡乱上访、缠访,不仅不能维护自身正当权益,还扰乱了社会治安,造成了恶劣影响,甚至触犯国家有关法律。到底应怎样表达合法诉求?记者采访了市委副秘书长、市信访局局长张德珍。 记者:信访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张德珍:⒈权利包括了:①信访事项提出权(信访权);②不受报复权(要求保密权);③请求复查、复核权;④了解权(要求答复权);⑤申述权(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⑥反映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权;⑦受奖励权。 ⒉义务包括:①遵守提出程序的义务;②如实反映情况的义务;③遵守禁止性行为的义务; ④遵守上访程序的义务;⑤执行行政机关处理决定的义务。 记者:信访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哪些信访事项? 张德珍:信访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如下信访事项: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⒉检举、揭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⒊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⒋其他信访事项。 记者:信访人应该遵循哪些规定? 张德珍:群众的信访行为应按照依法、逐级、有序的原则进行。 1.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2.信访人要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该载明信访人的姓名、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3.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4.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⒌信访人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⒍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⒎信访人应当遵循“信访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原则,即: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的,仍然以同一信访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⒏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⑴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⑵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⑶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⑷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⑸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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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8-3-7 10:14: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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