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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市出台了《达州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该《方案》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改革的范围和内容、改革的配套政策和实施步骤作出了明确要求和规定。 《方案》规定,将用两年半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全市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任务。在2007年加快试点的基础上,2008年全面铺开,2009年上半年基本结束,2009年下半年开始验收,2009年年底前验收结束。 改革的范围,主要是集体商品林及其林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对权属尚未明晰的集体林中的商品林木、林地,确权发证;对已明晰权属的自留山、责任山,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经济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据流转合同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或林木使用权、所有权,应稳定完善;对抵押权未解除、权属有争议的林木、林地,通过协商能够明确权属、达成一致意见的,一并予以改革。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生态公益林,暂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依法发放林权证,继续执行国家天然林保护政策和公益林管护政策。 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推进集体林产权改革。林业“三定”(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时期划定的自留山稳定不变,核实四至界线后进行林权登记,换发林权证。林业“三定”划定并已承包到户的责任山,权属清楚的稳定不变。村民通过租赁、承包方式经营的集体荒山、荒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权属、四至界线和面积清楚、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进行林权登记,核发林权证。尚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按现有户籍人口折算人均山林面积,确权到户。如果集体要留一部分作为发展集体经济经营的,要“均股”到户到人,落实管护责任;若留给集体经营后又进行拍卖、出租、转让的,要“均利”到户到人。对明晰产权到户承包经营的,要划定四至界线,核定面积,签订承包经营合同,进行林权登记,核发林权证。不论采取哪种分配形式,都要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 二是改革和完善集体林木采伐管理制度。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需要采伐的,由林木所有者于采伐前一年的10月前提出书面申请,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实行公示制度。农户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毛竹和胸径10厘米(含10厘米)以下的间伐材不纳入生产计划管理,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市批准下达的采伐限额控制,符合条件的即申即批;对成熟的人工用材林、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在限额内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即申即批。
(魏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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