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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达州城区运输粉尘物品车辆管理的通告 (2007)第15号
为进一步改善达州城区市容环境,防治粉尘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升城市形象,推进达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达州城区实际,特作如下通告: 一、凡在达州城区运输石灰、矿渣、煤灰、弃土石方、建筑和生活垃圾等粉尘物品的车辆,车主须于2007年10月10日前对运输车辆完成车箱硬盖密闭,车箱硬盖密闭的技术要求以市城管、环保、公安交警、交通运管部门在达州城区巡回展示的“样板车”为准。车主自主选择高家坝汽车大修厂、汽车44队大修厂或其它具备汽车改装资质的厂家实施车箱加硬盖密闭改装,改装厂家按成本价向车主收取改装费,物价部门监督成本核算。车箱硬盖密闭改装完成后,经城管、环保、公安交警、交通运管部门(一站式服务)检验达标的,在车门上喷制“渣土运输车”标识,车辆管理部门免费、快速办理车辆改型证照。车主于2007年10月1日前主动实施车箱加硬盖密闭改型并办理车辆改型证照的,每辆车奖励2000元。 凡行经达州城区运载砂、碎石、卵石、水泥、滑石粉等建筑材料和原煤、焦煤、型煤、煤膏.等燃料及矿石、矿粉、废品等容易脱落、扬撒物品的车辆,车主须于2007年9月30日前购置能够全覆盖车箱的汽车专用蓬布及捆扎绳具,实行封闭式运输。 二、自2007年10月10日起,未采取上述必要密闭措施而运载粉尘物品或容易脱落、扬撒物品的车辆禁止在达州城区通行,违规驶入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严禁车身有尘迹污垢或附泥带沙的车辆在达州城区行驶,违者,责令责任人进行清洗,拒不清洗的,处100元罚款;严禁运输散装物品或液体货物的车辆沿街路遗撒、飞扬、泄漏,违者,责令清扫清洗被污染的街路面,对违法个人处100元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上述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由城管、建设、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依法实施。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辖区公安机关依法实施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适用于达州城区东至小河嘴万盘路口,南至达渝高速公路出入口、堰坝、翠屏山麓,西至阁溪桥、马踏洞魏复路口,北至莲花湖、凤凰山景区横山公路、北外镇以内区域。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州河以南城区由达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2007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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