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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不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达州传媒网消息 (记者 胡波)   日前,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未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安装安全防护装置的车辆不得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据了解,一直以来,我市一些车辆粘贴的反光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达不到应有的反光效果,既留下了安全隐患,也易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因粘贴的反光标识不符合质量要求而导致行政诉讼案件的产生。日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发出《关于加强机动车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交警大队车管部门在办理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对未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安装安全防护装置的车辆,未按《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客、货运车辆和私家车未保足保金(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5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金额每座20万元)的车辆,不得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以确保机动车行驶道路的交通安全。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7-8-30 10:24:00 ]

(本站编辑:石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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