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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畜牧食品局局长李采明就新《动物防疫法》实施答记者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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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重要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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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传媒网(记者 杨波) 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日前,市畜牧食品局局长李采明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就《动物防疫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请您简单介绍一下修订现行《动物防疫法》的背景。 李采明: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动物防疫法制化建设,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即现行《动物防疫法》),并于199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但是,随着近十年来我国养殖业快速发展,动物疫病的防控难度越来越大。特别是近年来我国相继发生了高致病性禽流感、亚洲Ⅰ型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以及我省发生的猪Ⅱ型链球菌病等疫情,对养殖业的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造成严重威胁。而现行《动物防疫法》存在动物疫病防控制度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修订现行《动物防疫法》成为了现实工作的必然要求。修改后的《动物防疫法》将会更加有利于切实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确定的依法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重要措施,更加适应于新形势下防控动物疫病的要求,也必将为我市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疾病,促进畜牧业发展,保护市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发挥重要的作用。 记者:与现行《动物防疫法》相比,《动物防疫法》修改和增加了哪些内容? 李采明:《动物防疫法》共十章八十五条,与现行《动物防疫法》相比,增加了三章二十七条,修改了大部分条款,重点对免疫、检疫、疫情报告和处理等制度作了修改、补充和完善,新增了疫情风险评估、疫情预警、疫情认定、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管理、动物防疫保障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记者:预防是防控动物疫病的基础,请介绍一下《动物防疫法》在动物疫病预防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 李采明:做好动物疫病的预防,既是有效提高疫病防治效果,最大限度减少疫病发生流行的重要手段,也是有效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畜牧业经济效益的重要措施。《动物防疫法》在动物疫病预防方面新增了三项措施:一是完善强制免疫制度。《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同时也规定了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的义务。二是健全疫情监测和预警制度。《动物防疫法》对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建设和动物疫情预警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动物疫病监测提出了具体要求。三是建立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制度。借鉴国外经验,《动物防疫法》明确提出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逐步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记者:我国已建立起公开透明的动物疫情公布制度。请问《动物防疫法》对动物疫情的报告、认定和公布有哪些新的要求? 李采明:建立和完善动物疫情的报告、认定制度,是发现和迅速控制动物疫病的前提。同时,规范动物疫情的公布制度,对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紧转第四版) 依法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重要措施 为此,《动物防疫法》一是明确疫情报告主体。规定从事动物饲养、屠宰、诊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的,要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兽医技术机构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也不得阻碍他人报告。二是明确疫情认定程序。规定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要经过省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由农业部认定。三是规范疫情公布制度。规定农业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公布当地的动物疫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记者:目前,城市居民大量饲养宠物,动物诊疗已发展成为一个新兴行业。请问《动物防疫法》在动物诊疗管理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李采明:正如你所说,目前城市居民饲养宠物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加之我国畜禽饲养量巨大,人与动物接触密切,加强动物诊疗机构和诊疗活动管理,对预防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为此,《动物防疫法》专门加大了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明确了动物诊疗许可的内容、程序和期限;建立了执业兽医制度,规定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并经注册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保健、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进一步规范了对动物诊疗活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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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7-12-17 10:0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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