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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传媒网消息(贾金戈 记者 杨波 党艳) 近日,记者从市规划和建设局获悉,市规划和建设局为了加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监管,确保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达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暂行规定》,从即日起实施。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业主决策,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合理有效、政府监管的原则。市房产管理局负责通川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统一监管。市(县区)房管局(所)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投诉。 规定指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只能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作他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保修责任期内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维修或由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其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按权属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不得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费用,包括日常绿化养护费、水箱清洗、公用照明和共用设施设备养护费等,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已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中列支,未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相关受益业主自行承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相关受益业主协商解决;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未建立首次专项维修资金或首次专项维修资金未缴存至银行专户的,其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由相关业主自行解决。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条件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的;专项维修资金足额缴存,维修项目符合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的,或符合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且有部分专项维修资金已缴存,部分未缴存但已明确专项维修资金续筹标准及续筹时限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分摊方式,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用于该幢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该幢房屋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用于二户或者二户以上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相关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屋顶等共用部分为部分业主依据合同约定单独使用的,其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受益业主自行承担;属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的共用设施设备发生自然损坏的,其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所属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按照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房屋维修施工单位的选择,经全体业主或列支范围的相关业主通过会议确定,并形成会议决议。维修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施工内容相符的相关条件。维修施工单位应当与维修工程委托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并应当协商关于工程质量保证的条款。维修工程严禁转包、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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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只能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作他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相关受益业主协商解决;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未建立首次专项维修资金或首次专项维修资金未缴存至银行专户的,其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由相关业主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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