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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城区建筑工地粉尘治理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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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传媒网消息(贾金戈 记者 杨波) 记者日前从市规划和建设局获悉,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的《达州市城区建筑工地粉尘治理管理暂行办法》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城区建筑工地粉尘综合治理实行“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实施、职能部门监督”的原则。 我市辖区内所有的房屋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土石方工程、场平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工程、房屋拆除工程、管线敷设工程、绿化工程等工地,包括道路局部维修、局部开挖等其他临时或小型施工场地,以及本市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工地管理,都将严格执行该《办法》。由市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已接受监督或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地围墙内的施工现场管理;市城市监察支队负责依法对建筑工地进行监督检查及违法违章行为的查处。 《办法》规定,凡经批准的建设工程、拆除工程,在开工前必须作好环境打造及标准围护墙砌筑、进出口道路硬化、排水冲洗设备设置,否则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凡因施工需要占用或开挖城市道路的,必须按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或开挖道路手续。 城区建筑工地一律不准现场搅拌混凝土,必须使用具备资质企业生产的商品混凝土。并逐步推行使用罐装散装水泥和商品搅拌砂浆供应。凡是工程开工前未与具备资质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签定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的,一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妥善安排好施工区周边单位和居民生活垃圾倾倒等事宜,不得因建设工程施工而影响周边单位、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建(构)筑、土石方开挖、场平、装饰装修、拆除工程开工前,具备条件的工地现场必须采用封闭式实体围墙,其高度不得低于2.5米,外墙面应平整、光洁、美观,符 合美化市容的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由于场地条件限制等因素暂不能砌筑实体围墙的,经质量安全监督站同意后,可采用符合要求的材料构建临时简易围栏围护,待具备条件后,由施工单位负责在15日内砌筑实体围墙;在市区主干道两侧进行施工时,应采取防尘措施,外立面应搭设封闭的阻燃密目网脚手架。 市政工程及道路管线敷设工程工地实行围护作业,按工程进度分段设置围护,其高度不低于2米。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工地围墙(含围护围栏)外搭设任何临时设施,不得在工地围墙(含围护围栏)外施工,不得占道堆放物料和倾倒建筑垃圾,围墙(含围护围栏)内搭建的临时设施不得影响市容景观。 列入拆迁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应拆平,不得遗留断墙残壁影响市容。被拆建(构)筑物与未被列入拆除的建(构)筑物的接壤部位,应由建设单位在施工结束前对其进行修复,以保持未拆除建(构)筑物的完整、美观、安全。 建筑工程工地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至许可或指定的地点倾倒,并接受相关部门的依法检查。 建筑工程工地在施工期间产生的废水、泥浆应当严加管理,及时处理,不得流出场外污染路面。 建(构)筑、土石方开挖、场平、装饰装修、拆除工程等工地出入口路面必须硬化,硬化厚度不小于25CM,强度达到C20,主要道路硬化宽度不小于350CM,进出口部位满铺;建筑工地进出口必须设置排水沟及沉砂池,排水沟宽度、深度均为50CM,并设置钢篦;沉砂池长度、宽度均为150CM。沟壁、沟底及池壁、池底必须用C20混凝土浇铸,厚度20CM,并设置池盖;建筑工地必须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保持车容整洁,严禁工地运输车辆在市区带泥行驶。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采用封闭运输方式,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撒、泼、滴、漏,污染道路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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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7-10-1 9:19: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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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编辑:石晓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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