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达城周先生向本报市民热线反映,他停在小区内的摩托车被盗,但物管公司却不愿与他协商解决赔偿问题。 据周先生介绍,他在西外广卫苑小区前做生意,每天将摩托车存放在该小区,每月向物管交停车费15元,物管工作人员口头承诺车子被盗他们将赔偿。他4月18日晚上将车停放在小区,由于接连几天阴雨不断,他就没有去骑车。4月21日早晨,他骑车时发现车子不翼而飞。 周先生告诉记者,发现摩托被盗后,他当即到派出所报案,然后找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协商。 周先生说,他买摩托车花了8000多元,物管至少要赔偿5000元。该小区物管负责人钟经理当时表示,公安机关破案有个过程,如果破不了案,该他们赔偿就赔偿。可物管公司另一负责人现在却说,周先生交的是临时租用场地费,他们不应赔偿。 带着周先生的反映,记者采访了达州市清新物业广卫苑小区管理处。钟经理解释说,周先生每月交的15元钱不是管理费,而是场地占用费,因此小区没有义务对摩托车进行管理,当事人摩托车丢失他们不承担责任。钟经理最后表示,他们将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调查,追究盗车者的法律责任。 律师说法 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郝雷、李洪科律师认为:场地占用费是车辆停放时所占场地的有偿使用费,这种情况下,一般物业公司对车辆安全不负责任。如果周先生交的是保管费,保管人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责任、权利和义务应该是对等的,物管既然收了费,就应该担负起看管的责任。建议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周先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记者 罗丁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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