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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瓶费:“握手”还是“告别”?

 


达州传媒网
    ■收取“开瓶费”只是行规,不合理不合法
    ■致敬“第一个吃螃蟹”的达县消委
    ■期待更多的消费者对“开瓶费”说“不”

    “开瓶费”是一个争论多年的老话题了,这个话题不久前在达县“尘埃落定”——达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撑腰,酒家退还了消费者“开瓶费”。然而,这并没有象想象的那样“一石激起千层浪”,“开瓶费”依然我行我素,消费者依然习惯行事,曾经希望告别的“开瓶费”,时至今日仍紧紧握住我们的手!
    据报道,2008年4月11日中午,消费者罗女士一行人自带了2瓶“四星通川酒”在达县南城某火锅店就餐,一共消费688元,结账时,店家在未取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便以该店同类商品的销售价格15%的标准,加收了罗女士自带的瓶装酒“开瓶费”78元,由此引发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纠纷。双方争执不下,于是消费者便投诉到达县消委会。这是达县消委受理的第一起开瓶费投诉,工作人员对此十分重视,经达县消委会4月14日下午组织双方调解,最终达成了由经营者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退还78元“开瓶费”的协议。
    2003年5月,中国旅游饭店协会制定颁布了《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其中提出,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等场所享用。至此,“谢绝自带酒水”渐渐成为全国餐饮业的行规。对自带酒水的消费者,收取“开瓶费”也就成了衍生出来的惯例。酒店称“开瓶费”是餐饮服务费的一种,属于正当收费。然而,这种行规合理合法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现在,很多酒店成了酒的专卖店,消费者只能消费酒店价格畸高的酒,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内,消费者往往是很难选择的,只能被动接受这种服务。而且,现在餐饮行规说所有的经营者都有权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有权自定标准收取“开瓶费”。显然,这一行规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与现行法律法规的原则相冲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即使很多酒店以各种方式对“开瓶费”进行了公示或告知,但这只是酒店单方的格式条款,并不具有法律效应。
    经营者固然有选择经营方式的权利,但在一些地方,多家酒店在行业协会组织下推行“禁带酒水”和收取“开瓶费”,这一行为涉嫌价格串通,有公开搞市场垄断的嫌疑。
    在“开瓶费”问题上,餐饮业一个有力的护身符是行规。行规,作为某一行业的业内规则和经营惯例,本是行业组织所制定的并用以实施行业自律的依据,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尤其是涉及消费者权益时,更应首先以相关法律法规作为规范前提,行规没有任何约束作用。
    餐饮企业作为市场主体,虽然有自主交易权,但是这种权利在面对广大消费者的权益时,应受到限制。餐饮企业谢绝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的行规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酒楼谢绝自带酒水的背后其实是通过强制消费,从广大消费者身上牟取暴利,可以看作是无效条款。以行规对抗法律,必然侵害消费者利益,而消费者权益屡受侵犯,对行业长远发展也是不利的。作为行业协会,制定行规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对那些不合理不合法的行规,应该进行认真清理。必要时,行政机关应当出面,坚决制止这种不合理的行规。
    我们应该明确我们的观点:行规只能对企业有约束力,而不能约束消费者,不能随意以行规给消费者增加义务,如谢绝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之类的。收开瓶费,行规再大也不能大过法律。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明确表示:“如果行规不合法,也成不了护身符。行规再大也大不过法规。应叫停谢绝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这类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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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8-5-12 8:33:00 ]

(本站编辑:廖柏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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