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传媒网消息(谢庆元 记者 张黎丽) 目前,很多农村依然存在自己打井,用于生活用水或者灌田,所以,在那些不起眼的田间小角落和庄稼遮掩视线的地方,隐藏着一个个危险的深井。万源市官渡镇,年仅2岁的小文就是被这样的井夺去生命的……
危险水井建在路边 家住万源市官渡镇水田坝村的杨某、杨某某等三人与陈某某、朱某某夫妇系同院邻居。2007年11月,杨某某为解决平日里的生活饮水困难,便主动找到熊某某协商能否在其女婿承包的黄泥田角挖一口井。而对方只是提出,只要不占用耕地,可无偿供其使用黄泥田角挖井,但几人属口头协议,均未在该村村委员会备案。 同月6日,杨某某等人即在黄泥田傍人行道不远处的田角,动工修挖水井。修建6天后,尚未完工,但水井已初具雏形。井口离人行小路约2米左右,井深2.13米、水深1.2米,并且井口无盖,四周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对此,杨某某后来辩解称,“水井系露天水井,不可能在井上加盖”。 吞噬生命的水井 同月13日上午11时左右,2岁的小文与杨某某的孙子3岁的小刚在院子里玩耍。朱某某便拿了些柴禾去煮猪食,留下两个小孩在那里继续玩。 “朱某某,你娃儿淹到了,在水井里,快过来”,跑出来寻找孙子的杨某某来到水井处,发现小文在水井中,但因井水距井口较远,一人无力施救,遂大声疾呼小文的家人。正在做家务的朱某某闻声跑至现场,踩在井壁的石块上,将女儿托出井口。小文最终因抢救不及时溺水死亡。 父母监护不力 和挖井人一起担责 不久后,小文的父母一纸诉状将杨某某等人告上了法庭,经法院审理,小文溺水时,年仅2岁半,系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小文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本应切实履行为人父母的抚养、教育、监护职责,但却对死者小文疏于监护,致其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与同伴玩耍中不幸溺水死亡,所以小文的父母对此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而被告杨某某在距人行通道边不远处修建水井,既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又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致小文在井边玩耍时落水死亡,虽被告杨某某二人并无主观故意,但其过失形成的后果理应承担民事责任。 最后,万源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杨某某二人分别赔偿二原告之女小文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69186元的50%。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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