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传媒网消息(王崇地 刘和三) 4月7日,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接到翁某的自行车被盗投诉后,将此投诉案交办给达县工商局南外工商所进行调查处理。 据翁某讲:2007年9月以355元买了一辆自行车,主要用于接送孩子和打工代步之用。今年3月31日中午停放在他所居住的南城“清晨丽园”小区大门内被盗了,因其爱人患有类风湿,医疗费用去好几万,每天都要用自行车给爱人送饭和送孩子上学,自行车被盗,给他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为此他找到了消协,为自己讨回公道。 南外工商所消协工作人员听后深表同情,但又觉得自行车被盗证据不足无法破案,似乎与消协无关。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章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的规定,消费者已向清晨丽园交了物管费,当属于一种消费合同关系,从这个角度来看,当属于工商职责范围以内的事情。所长刘生龙认为:是职责范围内的事就该管。于是,南外工商所组成了调解小组,对这起特殊的纠纷案进行调处。 4月7日下午,调解小组电话通知清晨丽园物管负责人到南外工商所接受调查。可该负责人赵某称:他们已自行调解过,同意补偿翁某100元的损失,但翁某不同意。该负责人还说自行车被盗不该工商部门管理。于是工商部门又找到其上级主管部门“现代物业有限公司”,该公司负责人杨某却不愿意到工商部门进行解决。后来在消协工作人员讲明政策法规和道理后才表示第二天来南外工商所调解。 4月8日上午,现代物业有限公司杨某来到南外消协办公室,经过双方反复协商和消协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做工作,达成了由清晨丽园“补偿给翁某200元经济损失,此款从其物业费中扣除的调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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