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传媒网消息(记者 张黎丽 卢璐) 近日,一位从贵州来达打工的男士打进本报热线电话咨询:他女儿7岁,在我市一私立幼儿园读书。报名时,幼儿园承诺“专车接送”并约定了送学生回家的地点。1月20日,女儿没有乘坐校车,而是自己步行回家,在途中不幸遭遇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请问学校该不该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作为家长有责任吗?如果要求学校赔偿,有哪些赔偿项目?
律师点评:在这个案件中,你与学校之间存在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保护和管理的义务。你的女儿在事发时是一名只有7岁的儿童,其认知和自我保护意识较弱,学校放任孩子沿着交通繁忙的公路步行回家,从而使她处于危险境地。学校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与孩子因发生事故而死亡的结果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学校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另一方面,你作为家长,没有对女儿尽到充分的教育义务,也负有相应的责任。你如果要求学校赔偿,其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
·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 郝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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