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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到期 无故被解聘怎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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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传媒网消息(记者 张玉池) “公司与我们签了合同,但是合同还没到期公司就无故把我们给解聘了。”近日,本报接到开江一农民工乔某某从广东发来的求助信。他自称是广东东莞一家电子公司的员工,在该公司务工长达15年之久,但近日该公司与其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的情况下就将其解雇,他希望本报为他讨说法。 据悉,乔某某系开江县广福镇村民,1994年3月8日进入广东东莞某电子有限公司务工,同年11月被提升为技工,2004年升任领班兼技工至今,在该公司务工近15年。2007年11月20日,乔某某与该公司签订期限为一年的书面劳务合同(2007年11月20日起至2008年11月19日止),但该公司在合同期限还未到的情况下,于2008年7月21日将其解雇。 据介绍,根据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该厂员工警戒三次视为记小过一次,记小过三次视为记大过一次,记大过三次,可随时解雇。“我在该公司务工时间长达15年之久,《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公司为了解雇我达到逃避支付经济补偿的目的,在2008年7月7日晚,借我手下的员工上夜班打了一次瞌睡,就给我记大过一次。而实际情况是当晚当班的是另外一名领班,和我没有直接关系。”乔某某在信中说,他在公司工作15年实际只受到警戒一次,记小过两次,并不符合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的“记大过三次解雇”的条件。 乔某某称该公司在劳动合同期限未到的情况下解除其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雇,应支付其合同未到期的违约赔偿金和在该公司工作15年的经济补偿,但该公司分文不给。并且15年来该公司从来为他办理养老保险等。乔某某还在信中说,与他同样被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四川籍员工还有很多,同时还有湖南、贵州等地的民工。且该公司解雇员工后,就招收放暑假的学生,既不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临时用2、3个月就把他们辞掉,不给任何经济补偿。而乔某某等人被该公司无故解雇后,并没有得到任何经济补偿,他们多次向公司讨要说法,至今也没有满意结果。 律师支招 达州天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健认为:《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中都有明确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乔某某与广东省东莞某电子有限公司订有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公司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现在公司借故解除与乔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从而规避自己的法定责任,显然是违法的,并侵害了乔某某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乔某某有权要求该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乔某某不愿意要求公司履行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乔某某支付赔偿金。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从目前乔某某的具体情况来看,应当申请仲裁来维护自己的的合法权益。关于电子公司设立记过制度及违规加班问题,其公司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检举、控告,劳动监察部门应当依法纠正。对于公司十多年来未给乔某某办理社会保险问题,同样,乔某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向公司主张为其补办养老保险等请求。总之,乔某某目前最有效的维权途径是申请劳动仲裁,而且也是一条免费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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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8-9-4 9:38: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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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编辑:廖柏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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