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对本单位资金管理和使用存在意见分歧,四川高县档案局局长丁某和副局长吴某在办公室发生抓打,严重干扰了该局正常工作秩序,在全县干部职工中造成不良影响。今年5月12日,高县县委决定,免去丁某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免去吴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 (9月2日《成都商报》)
不管为了什么原因,政府官员光天化日之下扭打在一起,总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至少,这说明他们没有文明解决问题的耐心与能力。因此,这两位局长被免职的新闻出来之后,网上顿时一片喝彩声。 但官员掐架了,是不是就要被免职处理,恐怕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如果掐架就要被免职,国外那些议员和官员经常政见不合就大打出手,如此影响形象,岂不应该统统免职了事? 事实上,无论是造成不良影响,还是为了让老百姓解气,都不是“掐架局长”被免职的充分理由。如若不信,你大可以翻遍《公务员法》,看是否能找出“掐架或开会打瞌睡”就要被免职的规定来。即便是上级部门认为“掐架局长”不再适合担任现有职务了,也不能简简单单地发个免职令了事。行政官员要对人大(即民意)负责,“掐架局长”要不要被免职,总得经过人大程序吧。一个并不复杂的逻辑是,今天可以为了挽回形象将“掐架局长”免职了事,说不定明天就能不走程序让他们复职。“带病出山”、“带病提拔”的例子,我们见得实在是太多了。 凡事都得有个规矩,这个规矩,就是现在大家都在讲的“程序正义”。但在我们国家,比较根深蒂固的,还是对“结果正义”的渴望。比如说,为了震慑犯罪和迎合人们痛恨犯罪的心理,一些地方就可以牺牲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搞什么公捕公审大会。表面上看来,对犯罪分子是形成心理震慑了,人们痛恨犯罪的心理也得到满足了,结果似乎是正义的,但“程序正义”却又被丢到了脑后。“掐架局长”被免职,也是如此,我们得到了看似正义的结果,但失去的,恰恰是确保正义不成为稀客的程序。
·冬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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