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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退出机制关键在程序正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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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退出机制关键在程序正义 ·冯海宁·
中央近日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提出,要建立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这是中央首次明确提出要建立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6月24日《重庆时报》) 早在数年前,公务员下海之风盛行时,公务员退出机制就开始被讨论。然而,时至今日,各地仅是尝试性地建立了公务员退出机制,在制度层面并没有出台规范的公务员退出机制,致使这一重要机制长期以来在各地处于散乱状态,争议不断。 比如,武汉对公务员自愿退出给予了一定补偿。赞成方认为,这是完善公务员退出机制的有益探索;反对方在与企业相比后认为,这样做有碍社会公平,公务员退出不应该特殊化。再如,不久前河南省商丘市政府出资数万元至数十万元,鼓励公务员辞职经商,曾在当地引起很大争议。公众更质问:补偿金由谁来埋单? 显然,中央一旦建立起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必将改变地方公务员退出机制的混乱局面,让公务员退出制度化、常态化。如果说,之前地方性的公务员退出机制,主要是出于打破“金饭碗”、解决“只进不出”、减轻财政供养、消除机构臃肿、提高行政效率等目的的话,那么,中央拟建立的公务员退出机制,更是从惩治和预防腐败等高度进行考虑,以确保公务员退出机制确立的程序正义。 比如,公务员退出机制确立与反腐败之间,就有着密切的联系。前些年披露的腐败案件中,“59岁现象”引人瞩目。如果有完善的程序设计作保障,此类腐败现象定会大量减少。 为预防公务员因退出而产生的腐败,《公务员法》明确规定,领导成员的公务员辞职或者退休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否则将受到处理等。然而,现实中公务员退出后,依然存在利用“残权余力”从事腐败活动的现象。 虽然《公务员法》不允许公务员退出后到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但却允许公务员退出后到相关协会或学会去任职,而这些离开公务员岗位到协会担任职务的人,其权力往往是退而不休,继续发挥着余热,协会成了某些离休公务员的“第二政府”。比较典型的案例是:上海市土地学会会长殷国元、房地产行业协会会长陈士杰等,退休前都曾是市政府主管房地产部门的高官,退休后又担任与房地产相关的行业协会或学会负责人,在许多房地产项目中扮演着土地中介的角色。 当然,中央拟建立的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不仅是出于预防腐败的目的,而是在于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通过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形成干部选拔任用科学机制,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和规范公共权力。因而,拟建立的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应在退出方式、退休养老保险机制等方面作通盘考虑。同时,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规范公共权力,不能重“出口”轻“入口”。其实,把关“入口”与把关“出口”同样重要。 面对庞大的公务员队伍,必须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用严格的程序正义,确保公务员退出的公正、公平与透明。比如,应力斩公务员退出与腐败之间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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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8-6-25 1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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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编辑:李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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