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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五一”国际劳动节说开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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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五一”国际劳动节说开去 □李曾凡
1886年5月1日,芝加哥的二十一万六千余名工人为争取实行八小时工作制而举行大罢工,经过艰苦的流血斗争,终于获得了胜利。为纪念这次伟大的工人运动,1889年7月第二国际宣布将每年的5月1日定为国际劳动节。解放后,新中国也于1949年12月将5月1日定为法定的劳动节,并对有突出贡献的劳动者进行表彰。自此,每年的5月1日也就成了我国劳动人民的节日。 在我国,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劳动者在权益保障上得到了有效的维护。如1994年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通过了《劳动法》,对规范劳动关系起到了很好的维护作用; 2007年6月29日,又一部调节社会劳动关系、规范劳动秩序的《劳动合同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予以通过。这部被称为新劳动法的法律,不仅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解除和终止做出了明确规定,而且从权益的保障上更加倾向于劳动者。而在今年五一即将生效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更是做出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意即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关系时,如果劳资双方发生劳动纠纷而协商不成的,还可通过劳动仲裁的渠道免费为自己讨回公道。 然而,从现实的生活来看,普通劳动者真正能够拿起法律这个武器为自己所遭遇的不公而讨公道的,积极性还依然不高。这主要表现在:一是维权意识不够;二是担心成本太高;三是没时间没精力。而从劳动群体上看,随着城镇建设的步伐加快,一批随之涌入的农民工也来到城市落脚找工作,但受其自身文化结构的影响,对于法律知识的了解仍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同时,受劳动技能、岗位等因素的影响,一些找到工作的受聘人员虽然面对很多不合理又不合法的事情,由于担心好不容易找到的工作被剥夺,在维护权益方面也就选择了沉默。与此同时,另一部分人则因为时间精力所限,或因在维权之路上害怕“得不偿失”而就此放弃。 可以说,虽然在新的历史时期,作为一名普通劳动者无论从岗位就业上,还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上都有了代表着国家意志的法律的保护,但在现实当中,怎样保障自己的权益,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仍然存在着很大的问题或较高的法制门坎。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怎样维护好社会的公平、正义?公民既是社会成员的法律身份,就是人人都要参与到法治社会的建设中来。当然,这里除了政府的相关行政部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违犯劳动纪律或不按相关要求履行法律手续的单位或个人进行严惩以外,作为劳动大众中的普通一员,还要及时地学习、了解法律知识,掌握维护自身权益的本领。只有让自己在思想领域当中,树立起了学法、守法这杆旗,才会更好地熟练掌握、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理智的维权。与此同时,作为处于“弱势”的普通劳动者,在面对或处理劳动纠纷时特别是当面对维权成本较高的情况时,首先就要抛却畏难情绪,通过向有关部门、工会等组织进行申诉,机智、勇敢地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是公众的法律,是规范人们日常言行的根本。如今,我国的法律体制在各个层面上都已日趋完善,人们的合法利益也越来越受到保护。只要我们时时处处将我们的言行都纳入法律的框架之内,在面对各种纠纷、矛盾乃至难以决断的问题时,都能拿起法律这个武器,以法律的名义维权就为时不远,法治社会的建立就会大踏步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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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8-5-1 10:3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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