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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不是“包灾”“赔灾”(日报评论员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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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不是“包灾”“赔灾”
陈纯海

    近年来,因全球气候异常,世界范围内各种自然灾害频繁发生。达州也和国内外许多地方一样,近年来水灾旱灾地质灾害轮番肆虐,给我市的基础设施、经济建设、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面对自然灾害,大多数受灾群众发扬自力更生、顽强无畏的精神,主动积极地开展抗灾自救,积极恢复生产,重建家园。但也有少部分受灾群众在抗灾救灾、灾后重建及谁是重建主体等问题上产生错误认识,错误地认为政府不但应该组织抗灾救灾,还应该“包灾”,“赔灾”,错误地认为政府是群众重建家园的主体,因而面对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是积极主动地想办法,找途径开展自救自建,而是消极地等、靠、要,把灾后重建、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的希望全部寄托在政府身上。这些认识和做法都是十分错误的。
    诚然,我们的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人民的政府理当关心人民群众的疾苦。人民群众受了灾,有了难,政府有责任组织抗灾救灾,比如拿出财政救灾资金和物资,组织社会募捐等等,帮助受灾群众渡过难关。但是政府有责任组织抗灾救灾,却没有义务“包灾”、“赔灾”。首先,从政府的职责上讲,它没有“包灾”、“赔灾”的义务。就对内而言,政府主要是进行社会管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组织社会生产,提供公共服务。如果自然灾害对社会公共设施造成了破坏,政府有义务尽最大努力尽快予以恢复,但对公民的个人财产、私有财产受灾,政府可以给予救济,可以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扶助,但从来没有哪一个政府会把包揽恢复、赔偿公民个人财产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作为政府的一种职责。我们的政府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府,但为人民服务绝不等于包揽一切。第二,从法律关系上讲,政府也没有“包灾”、“赔灾”的义务。政府是公共管理服务机关,它不是保险公司,政府没有也不可能与受灾群众签定生命或财产保险合同,同时,自然灾害属于天灾,政府与公民的财产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从法律关系上讲,对于公民个人财产因自然灾害造成损失政府没有义务担责,更谈不上什么“包灾”、“赔灾”。
    应该说,我们的政府对受灾群众是极其关心,极其同情,极其爱护的。达州的受灾群众应当有极其深切的感受。近几年来,达州多次发生较大的自然灾害,每次灾害发生后,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领导都及时赶赴灾区视察灾情,慰问灾民,组织抗灾救灾,同时政府尽最大的努力拿出救灾资金和物资帮助受灾群众渡难关,千方百计力保灾民“五有”。应该说政府是极其尽心尽力的。但是,政府无力把抗灾救灾和群众灾后重建的工作大包大揽下来。一方面,无论从全国还是从达州看,自然灾害都是面宽、点多、灾重,到处都要救灾,到处都要钱,另一方面,政府也是手长衣袖短,财力有限,想给受灾群众更多的帮助,但心有余,力不足,想拿出更多的钱来帮助群众也拿不出来。达州2004年发生“9·3”洪灾后,因为当年其它地方灾害较少,中央政府、省政府就为达州受灾群众提供了较多的救灾资金帮助;今年全国各地、全省各地到处发洪灾,有些地方的灾害比达州更严重,在这种情况下,达州就无法得到更多的救灾援助。因此,受灾群众应当体谅政府的难处,要强化自己才是重建家园主体的意识,发扬自力更生,排艰克难的精神,树立必胜的信心,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热心帮助下,积极主动地搞好灾后重建,而不要一味地依赖政府,消极地等、靠、要,以致贻误重建家园的有利时机。渠县青龙乡乐寨村二社在广州打工的青年李德贵就做得好:今年7月12日,他给家里受灾的胞兄李德荣写信,信中劝告、请求胞兄“大家都受了灾,政府也有难处,莫事事找政府,能自己解决的一定要自己解决,不要向政府伸手”。这才是通情达理的行为,这才是一种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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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7-9-11 10: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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