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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镇居民刘某在该镇某村原有住房一间,1990年,他再次在该镇街道附近申请了109.7平方米的宅基地并修建新房三间。1994年,刘某将原有的住房卖给村民文某,并将新建房屋中的其中一间及15平方米的宅基地卖给了本镇村民吴某。后来,刘某又通过该镇国土所审批重新获得了土地使用权,将村民郭某的自留地纳入修建范围。2007年,刘某见房地产价格暴涨,主动找到郭某协商占地建房事宜,协议达成后,刘某不履行协议,并联合第三人侵占了郭某在协议中剩下的土地,从而引发了土地使用纠纷。 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郝雷、李宏科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该案例中刘某多次出卖住房后仍获得宅基地使用批准是严重违法的行政行为,应该予以撤销违法审批和没收违法所得。
(记者 欧迪勇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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