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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绝不是白干”

 


    达州传媒网消息(记者 罗丁山) “辛辛苦苦在茶楼干了三天,茶楼老板却不发一分钱的工资。”近日,市民陈先生向本报市民热线反映。律师认为,茶楼的做法违法。
    据陈先生介绍,他被达城朝阳中路一茶楼聘为服务员时,双方口头约定试用三天后签订用工合同。试用期满后,因家中有事他提出辞职,茶楼经理告诉他,辞职可以,但试用期没有工资,并声称这是这个行业的“潜规则”。
    “试用期间每天从早上9点一直干到晚上7、8点,累得人腰都撑不起,老板连这点血汗钱都不发,太没有道理了。”陈先生为此专门到本报咨询。

  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值班律师杨贵云认为陈先生按约定为茶楼工作,且每天都有加班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有权获得工资,且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因此陈先生有权依法向该茶楼主张试用期的工资,还可以要求茶楼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8-7-1 8:21:00 ]

(本站编辑:庞岚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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