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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绝不是白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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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传媒网消息(记者 罗丁山) “辛辛苦苦在茶楼干了三天,茶楼老板却不发一分钱的工资。”近日,市民陈先生向本报市民热线反映。律师认为,茶楼的做法违法。 据陈先生介绍,他被达城朝阳中路一茶楼聘为服务员时,双方口头约定试用三天后签订用工合同。试用期满后,因家中有事他提出辞职,茶楼经理告诉他,辞职可以,但试用期没有工资,并声称这是这个行业的“潜规则”。 “试用期间每天从早上9点一直干到晚上7、8点,累得人腰都撑不起,老板连这点血汗钱都不发,太没有道理了。”陈先生为此专门到本报咨询。
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值班律师杨贵云认为:陈先生按约定为茶楼工作,且每天都有加班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有权获得工资,且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因此陈先生有权依法向该茶楼主张试用期的工资,还可以要求茶楼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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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8-7-1 8:2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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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编辑:庞岚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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