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传媒网 许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买来住了5年的房子,因还未办产权证,被原房主要求退房。对方的理由是,要让其母亲在这套房中居住终生。许某只得将原房主告上法庭。 15.5万元买下无证安置房 2002年9月,张某获得位于达城市区的一处拆迁安置房1套。当月,张某就与许某签了协议书约定:张某自愿将这套房屋,以15.5万元的价格卖给许某。许某应于当天预付购房款12.5万元,余款3万元待张某领到房屋产权证后付清。 协议书还约定,张某在领到上述安置房的产权证时,应及时通知并协助买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许某在交付12.5万元购房款之日起,可搬入该房居住。双方还约定违约责任。2002年9月4日,张某支付了预付购房款12.5万元。当日,张某向许某出具一份收条,并将该房交给许某。2003年2月6日,许某将自己的户口迁入该安置房。 卖方想毁约 理由不成立 去年初,许某得知,张某已办妥了安置房的房屋产权证,便多次要求对方依约协助自己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都遭到拒绝。多次协商无果后,许某将张某告上法庭。
(记者 黎涛)
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的相关规定,张某自愿将属于自己产权的房屋出卖给许某达5年之久,况且许某在当初买房时也已经差不多交清房款并拿到了钥匙,作为不动产交付的一个标志。同时双方还签定了协议并约定了违约责任,这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的相关规定的,符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卖方想毁约没有任何合法的抗辩理由,是不应该得到法院支持的。
·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袁雄先 郝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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