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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户被盗 物管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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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在合同上写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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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传媒网消息(记者 黄利春) 家住达城北外某家属楼的白女士,2月4日被盗损失共计7000余元。就损失赔偿一事,她家与物管至今未能达成协议。 9日,白女士向记者讲述了她遇到的烦心事:2月4日晚上,她家被盗……警方现场勘察发现,除电脑外,还有一部价值1000多元的小灵通和两百元现金被盗。由于当时考虑到快过年了,她就没有要求物管解决。春节后,她找物管解决,直到4月底,物管人员告诉她,经业主代表开会商讨决定,按照电脑折旧和白女士所交物管费的比例赔偿1000元钱。白女士对开会没通知她到场和赔偿金额表示不满。白女士向记者提供了她2005年6月购买电脑的票据和2006年11月购买小灵通的票据。 9日下午,记者找到白女士所在家属楼业主委员会主任王女士。王女士称,物管每月向每户收取的10元钱是用于清理化粪池和打扫卫生的费用。赔偿白女士1000元是比较合理的。由于开的是业主委员会,所以没通知白女士到场。 住户失盗,物管是否该赔偿?记者就此咨询了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波、郝雷。邱波、郝雷称: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司的主要职责是对小区绿化、安全以及公共设施的维护负责,对于室内财产,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没有形成必然的保管合同关系。邱波、郝雷建议,如果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白女士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同时,建议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好服务合同,以免将来出现纠纷无据可依。业主们还可以在合同中写上“业主被盗,物管公司负有责任”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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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8-5-16 8:54: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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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编辑:庞岚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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