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嫁到另一个地方,但她原籍的户口没有下,在另一个地方也没有上户。原籍的村干部强行退掉了这个人在原籍的土地 。现原籍的土地被征用,原籍的村干部说她不能跟其他的村民一样享受同等补偿的待遇。这个合法吗?
李大军律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决定了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是对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补偿,土地共有人应共同享有土地征地补偿款的分配。 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依据一般应以户籍为原则,但户籍又不是唯一依据,还应结合地权进行考虑。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楼主所说的“原籍的村干部强行退掉了这个人在原籍的土地”(根据此话分析为没有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显然是违法的。既然户籍和地权都在原籍,当然应该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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