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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路上你该怎么走?

 


又到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了。天天消费,日日维权。消费陷阱无处不在,消费纠纷层出不穷。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自己到底有那些权利?经营者到底该尽什么义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利益该承担什么责任?不少人购买商品或者消费后并不知道,更不知道怎么去维权。
一、消费者的权利:
1、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4、公平交易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和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获得知识的权利: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知识的权利。
7、受尊重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8、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或服务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二、经营者的义务:
经营者的义务是与消费者的权利对立统一的,不规定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的权利就难以实现;不规定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经营者的义务是以消费者的权利为载体的。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必须突出经营者以下义务:
(1)提供真实信息,不作虚假宣传的义务。
(2)经营者的包修、包换、包退等善后服务义务。
(3)商品或服务的安全要求及警示说明义务。经营者最基本的义务就是应当保障消费者不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而危及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
(4)尊重消费者人格尊严的义务。经营者必须对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予以尊重,并且不得以任何借口、用任何形式对消费者的人身自由加以侵犯。经营者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且不能利用一般合同条款予以免责。
(5)经营者品质担保义务。经营者的质量义务以消费者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前提,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具有适用性,能够满足消费者的需求。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6)经营者不当免责禁止的义务。凡属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或者片面减轻、免除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格式条款、店堂告示、通知、声明等,都是无效的,对消费者没有任何约束力。
三、消费者如何维权:
(一)寻找维权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
1、立法机关的保护:通过制定和修改有利于消费者的法律。2、行政机关的保护:通过行政行为来执行法律。3、公安司法机关的保护。4、新闻舆论机构的监督:写消费维权方面的稿件,必须注重证据。5、消费者组织的保护:消费者协会提供的服务一般应该免费。
(二)消费争议解决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前提是双方愿意。消费者在找经营者协商之前,要弄清经营者在哪些方面损害了自己的权益,然后,带着法规和实物、发票去找商场负责人,陈述自己购物及发现质量问题的经过,并依法提出索赔要求。经过协商,能得到满意解决最好。如协商不成,可寻求其他解决途径。
2、请求消费者协会投诉。中心作用是调解。投诉以文字材料为准。要把投诉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和被投诉单位名称、地址,受损害事实,所购商品的名称、牌号、规格、数量、价格、生产单位及交涉经过等内容写清楚,并提出自己的要求。特别提醒的是,未经消协同意,不要邮寄票证、单据和实物,以防丢失。
以下六种情况之一的投诉,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1)购买商品不是用于自己消费,而是用于生产或销售(不含农民购买自用的生产资料);(2)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之间的经济纠纷;(3)个人私下交易商品,属于违约纠纷;(4)提不出被投诉者的名称、地址和必要证据;(5)司法、行政部门已受理;(6)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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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8-3-10 9:09:00 ]

(本站编辑:廖柏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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