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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卢先生他们所在的电梯公寓共18层楼。一楼是门市,二三楼是办公用房,四楼以上为住房,大家共用电梯。四楼的两套住房被人改为小旅馆后,他们那幢楼就接二连三失盗,管理也成问题。物管推脱责任,他家失盗的损失该找谁赔?
    晚报Q主:我们请四川天仁和律师朱淑萍解答:卢先生所说的情况,分两个方面来解答。首先,你们那栋楼与小旅馆的争议属于一个相邻关系的纠纷。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方给对方造成妨碍,赔偿经济损失。要明确的是,小旅馆的存在给你们带来了潜在的安全隐患,可能成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条件,但这种条件与你们家中被盗不能形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你们只有要求小旅馆消除危险的请求权,而没有主张其赔偿被盗经济损失的请求权。
    至于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构成赔偿你们被盗经济损失的义务,有三方面的问题值得关注。一、小区的物业管理在保安措施上是否存在过错和这种过错是否与你们家中被盗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二、物业公司在对小旅馆的装修审批和装修监管上是否存在事实上的过失。三、物业管理公司的民事责任。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小区内的公共秩序的同时,也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在没有与业主、物业使用人建立财物保管关系的前提下,不负赔偿责任。因为管理职责并不必然产生赔偿责任,但如果建立保管关系,则必当赔偿。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8-2-29 8:27:00 ]

(本站编辑:石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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