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现在的位置:首页>新闻中心>达州新闻>民声>律师在线>正文
    
 

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如何区别?

 


达州传媒网

    失落的雪我朋友与他人打架,将对方打成轻伤,现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请问,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如何区别?
    晚报Q主:天仁和律师事务所值班律师郑传富称,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表现为一种是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一种是对人体器官机能的损害。如果其伤害行为构成轻伤程度以上,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是要负刑事责任的。而一般的殴打行为,通常只造成人体暂时性的疼痛或神经轻微刺激,构成轻伤以下程度的伤害行为。对于这种违反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将给予治安处罚,处以拘留、罚款。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8-2-25 8:35:00 ]

(本站编辑:石晓芳)

 上一篇:同出资购买房屋 出售时谁享有优先购买权?

 下一篇:没有了

 

 

 
会员名称:
密码:匿名 ·注册·忘记密码?
评论内容:
(最多300个字符)
  查看评论
   
 
 
 
西外塔沱广场景观灯“ 金山北路露天垃圾场几
公园免票 游客文明素质 情人节 商家大赚浪漫钱
新年到 达城鲜花俏 记者逛城郊
 
 
 
 

·关注民生不能“脱离实际办实事”
·国足,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节”外生“资”
·省领导邀网民“灌水拍砖”小议
·让元九登高成为达州发展“助推器”
·坚守传承中华民族文明医德
·谁该为藏羚羊的“艺术照”担责

 
 
 
 
·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如何区别?
·同出资购买房屋 出售时谁享有优先购买权?
·达城大西街环卫工人装运垃圾能否不扰民
·达县的天然气初装费物价局规定的应交多少?
·农村教师怎么没有扣住房公积金?
·不是同一县市人口如何办理结婚证?
·无盖窨井闭“嘴”了
 

达州日报社概况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法律顾问 | 广告服务 | Copyright © 2006-2010 by www.dzrb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达州日报社 地址:四川省达州市 日报热线:0818-2380088 晚报热线:0818-2382258 本站热线:0818-2379260
网站客服QQ:159847861 新闻投稿邮箱:dzrbs88888@sohu.com 图片投稿邮箱:dzcmw@163.com
蜀ICP备06015679号 公安备案号:5130000101 川新备07-140011
当前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