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传媒网 市民邱女士来电:我与赵某共同出资购买一商业用房,出租给朱某。在朱某租赁经营期间,赵某提出将其份额出售,朱某要求优先购买,但我也想购买。请问,我和朱某谁享有优先购买权? 晚报Q主:天仁和律师事务所值班律师郑传富答复,优先购买权,是指房屋出卖人在将房屋出售给他人时,在同等条件下,房屋共有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享有的优先购买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我国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因此,在出售被出租的共有房屋时,房屋共有人和房屋承租人均有优先购买权。但是,房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共有人对房屋享有共同所有权这一物权而发生,而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租赁合同关系,具有债权效力,承租人仅具有请求与出租人就租赁物订立买卖合同的请求权,不具有物权性质。根据物权优于债权原理,在同等条件下,房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所以,你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朱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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