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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达成协议后 一方认为失公平起诉到法院可以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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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5日,李某驶川S27XXX号汽车从宣汉向达州方向行驶。行致达县南外时,将路边的行人周某撞倒。后周某被送入达县人民医院,经住院治疗后被鉴定为伤残十级。后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在交警的主持调解下,李某同意向周某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达成调解协议的同时,李某向周某先行支付了4万元,并承诺在一个月内将余款付清。 协议达成间隔两天后,李某认为调解达成的金额显失公平、赔偿标准超出法律的规定,而起诉致人民法院。 天仁和律师事务所何建:公安交警部门主持交通事故损害调解,应本着自愿、合法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其损害赔偿金额应当以法律为依据。在本地十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最大的是2万元,误工费、交通费等另行据实计算。本案中7万多元的赔偿还是明显过高。人民法院如在审理中查明赔偿金额确实过高,显失公平,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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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8-2-23 9:16: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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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编辑:廖柏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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