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传媒网消息(记者 张黎丽 张瑞琦) 日前,记者接到在外地打工的李先生打来的电话。记者通过询问了解到,李先生去年大学体育系毕业,从2007年8月28日开始在一个公司开办的培训机构上班,当体育老师,试用期两个月,但一直到12月中旬才签了正式合同,合同是两年期的,从2007年8月28日到2009年8月27日,因为当时教务部好多老师一起签的合同,所以他也没注意看违约的赔偿,现在两份合同都在公司手里,老师手上没有。前两天公司召开教务会议,觉得体育课意义不大决定下学期停开体育课,体育组就解散了。现在,是公司方面的原因而跟他解除合同,应该怎么赔偿?他工作时间是五个月,没有满半年,公司现在决定给他补一个半月的工资,让他以合约的形式解除合同,公司的做法对不对?
天仁和律师事务所郑传富点评: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方能解除。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