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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物权法》(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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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传媒网消息
四,不动产登记费用按件收取 既然《物权法》强调了登记的重要性,那么登记机关应该按什么标准来收取相关费用呢? 邱波律师解答:《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额的比例收取。这样规定,防止了登记管理部门把行政收费作为谋利的手段,减轻了权利人的负担。至于具体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物权法链接: 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五,买受人善意取得财产可不归还 市民周先生夫妇共同买了一套房屋,但是产权证只登记了周先生一个人的名字,后周先生瞒着妻子把房子卖给了别人。现在周先生的妻子要求确认买卖无效,她的愿望能实现吗? 邱波律师解答:这次物权法特别值得引起重视的是,明确了不动产也同样适用善意取得。实践中,不少人都会把房屋、股权等登记在他人名下。在确立善意取得制度后,这种做法风险极大,因为有了善意取得制度,一旦登记的权利人将房屋出售他人,实际权利人就不能要求他人返还房屋了。很多国家都是规定动产才可以适用善意取得,我国物权法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我国房地产交易活跃,登记制度不完善,登记权利人和实际权利人不一致,很容易使交易对方发生判断失误。如果没有善意取得制度,极易导致房屋买受人丧失权利。上面提到的案例中,别人如果确实不知道这是夫妻共同财产,且支付了合理的房款,就可认为是善意取得。那就可以不必归还该套房屋。至于他们夫妻之间的财产争议,只能由他们自行解决了。 物权法链接: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六,拿回失物,悬赏承诺应当兑现 刘先生在一次外出时不小心将自己的公文包丢失,为了拿回重要的文件,刘先生悬赏1000元。后来市民小李将捡到的公文包送到刘先生手里,并要求兑现1000元的悬赏金,但刘先生却认为包是自己的,小李应该无条件还来,这种做法对吗? 邱波律师解答:考虑到我国的国情,《物权法》没有承认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但是,对于拾得人在保管遗失物的过程中所支付的费用,拾得人有权要求失主予以偿还,如果失主通过悬赏广告寻找遗失物的,当其向拾得人领取遗失物时履行其义务。 物权法链接: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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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7-9-28 9:4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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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编辑:庞岚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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