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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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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是我国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民事法律,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既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千家万户的具体利益。本报记者就该法中老百姓所关注的热点问题,专程采访了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主任邱波律师,邱律师依据法律作出了详细解答。
    一、不登记,房子不算真正属于你
    市民张先生与其房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但并未办理物权登记。随后,开发商又将房屋出售给王先生,并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那么,张先生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合同还有效吗?房屋最终应该归谁所有?
    解答:登记始终是与物权的设立和变动联系在一起的。不动产的登记,就是要把不动产物权设立和变动的事实登记在登记簿上。比如买房,就要到房屋登记机构登记,这就意味着这套房子属于你了。一旦其他人也要购买这套房屋,一看不动产登记簿就知道这套房子已经有了主人,不能再买卖了。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手续,而开发商又把这套房卖给别人,并且房屋的产权已经登记在别人名下。这时,尽管你与开发商的这份合同是有效的,你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比如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但是你对于那套房子就不能再拥有产权了。
物权法链接:

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记者 迟剑)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7-9-25 9:59:00 ]

(本站编辑:石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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