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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报律师:我与赵某1997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当时女儿3岁由我抚养,赵某每月给付女儿150元抚养费,直到18周岁为止。现在女儿下学期就要上初中了,其生活费、教育费等随着物价上涨不断增多,赵某给予的抚养费已明显不够。于是我要求赵某增加女儿的抚养费,赵某说法院判决很明白,他只承担150元,并拒绝了我的要求。请问我有权要求赵某增加女儿的抚养费吗?
·读者 张某·
天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建答复:张女士,你好!你前夫赵某的观点是不对的,但你也无权要求赵某增加女儿的抚养费,因为只有你女儿才有这个权利。《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也有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由于你是你女儿的法定代理人,你可以代理你女儿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增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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