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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报律师: 我的好友王某2005年8月20日向我借了6万元钱买房,他向我出具的借条上,没有写还款时间。最近听别人说,如果我在借出钱后两年内未要求王某还清借款,就过了诉讼时效,我的债权就不受法律保护了。请问是不是这样?
·读者 常某·
天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建解答:常某,你好!你和朋友之间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并且属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其借款合同自你向王某提供借款时起生效。由于借条(合同)上没有写清还款期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王某可以随时向你还款,你也可以随时要求王某还款,只要未超过二十年时间,你的债权并不受影响。但是,如果你向王某催收借款后,王某没有还你,则诉讼时效从你向王某主张权利之日开始计算,期间为两年。在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你若再次主张权利,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两年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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