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制度产生于80年代初,它是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的委托,向基层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20多年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充分利用贴近群众,服务便捷,收费低廉等有效手段,为基层党政分忧,为人民群众解难,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协助基层政权组织推进依法治理、依法行政、法制宣传、人民调解、整治热点难点问题等方面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与律师、公证初步形成一种优势互补的格局。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存在的问题 由于当前对法律服务市场缺乏规范有效管理,引发了扰乱法律服务市场、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等一系列问题,已成为影响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突出因素。 (一)无证执业,扰乱市场秩序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规章明确规定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有偿法律服务,必须取得执业资格。由于经济利益作祟,导致无证执业现象不断,这不仅践踏了法律的尊严,影响了法律服务队伍的公信力,而且严重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秩序。 (二)冒充律师执业,造谣撞骗 近几年来,社会上出现了“黑”法律服务工作者,冒充律师非法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人员,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干扰了法院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问题产生的根源 (一)建所不规范 两《办法》中规定,法律服务所应建立在辖区较大、人口较多、经济较发达的乡镇,而有些乡镇根本不具备独自建所条件,就盲目上马,导致有些法律服务所只有一个人执业,办私案、做“包包帐”现象十分严重。 (二)管理体制不顺 多年来,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性质混淆不清,既有中介组织管理模式又是事业法人管理模式,组织形式、管理体制不统一、不规范,对其发展的趋势也缺少稳定的发展思路,从而引起队伍不稳定、责任不明、管理不健全、信誉下降等诸多问题的出现。 (三)业务发展的指导思想不够明确 绝大部分法律服务所热衷于诉讼代理,而忽视了非诉讼业务的发展,尚未坚持立足基层、面向社区、面向农村的业务指导方针,增加了群众的诉讼成本。一些常见的纠纷调解、担任法律顾问、解答法律咨询、非诉讼代理等非诉讼业务在很大部分所尚未积极开展起来,导致业务发展单一,制约了基层法律服务所自身的发展。 (四)综合素质不高,发展不平衡 一是由于有些法律工作者是通过各种关系而进入法律服务队伍,没有经过严格的考试、考核或集中培训,导致业务素质偏低;二是由于所内内部管理松懈,服务意识不强,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观念单薄,导致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参差不齐,所与所的差距较大,区域发展不平衡。 (五)对内部管理的监管力度不够,抗风险能力差 由于部分法律服务所制度不健全,管理乏力,办私案、收费不办案、越权办案、与法官搞勾兑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等现象时有发生。同时由于缺乏长远规划,每年的收入基本上是分光用光,一旦遇上风险便推诿过错,回避责任,引起当事人不满。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日益提高,人民群对法律知识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特别是农民工者一特殊群体的出现,司法行政机关要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行指导和监督,将行政权利型的管理模式转为服务型的管理模式。 1、规范建所程序 对辖区较大、人口较多、经济较发达的乡镇,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与当地党委、政府加强沟通与联系,大力设置和规划建设好基层法律服务所,并按照《两办》规定进行失地考察,是否具备建材所条件,争取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建立一个,壮大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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