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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人大预算监督要增强“三性”把好“五关”

 宣汉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刘永苹


随着监督法的颁布和实施,人大监督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其中对地方各级人大进一步加强对政府财政预算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采取怎样行之有效的方式才能取得监督效果呢?笔者认为,关键是要从增强“三性”,把好“五道关口”方面入手。

一、强化人大预算监督要增强“三性”

(一)修改和完善法律法规,增强预算监督的可操作性

从实践来看,财政法律体系在整个行政法规体系中处于滞后和较弱的位置,与财政法律在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的地位极不相称。预算法的有些内容已明显过时,缺乏约束力。预算法与教育法、农业法、科学技术推广法等法律不统一,存在“碰撞”现象。到目前还没有出台一部规范和调整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收入分配关系的法律,财政资源的分配还是由行政权力的大小而决定的。因此,要增强财政预算监督的可操作性,就必须在修改和完善法律法规上下功夫。

1、修改和完善《预算法》和《审计法》。建议应适时修改预算法,对一些不合时宜的条款进行修改,对一些界定不清的要界定清楚,对一些应该补充的要进行完善,使各级人大在预算审查监督实践中有法可依、有法能依,便于操作执行。同时,要在修改后明确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违反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给予监督。

2、制定规范国民收入分配的财政法律法规。收入分配制度的规范化、法制化是预算监督的基础,没有稳定收入基础的监督只能是形式上的监督,而无实质意义上的监督。用法律来规范收入分配制度,使国家收入的分配制度规范化、透明化,是人大财政监督落到实处的关键。通过全国人大修改预算法、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规范分配国民收入的专门法律法规,确定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责任范围和收入权利范围,同时解决事权和财政不统一的矛盾。用法律手段来解决地方政府收入分配制度不稳定的问题。用法律的强制力量、可预测的权利义务关系来解决政府之间的权益分配的关系,让地方政府在法律保障下建立稳定的收入来源,使地方政府拥有真正独立自主的预算权。

3、修改相关部门法律法规。从立法的全局性、科学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为出发点,按照经济规律制定出符合实际的约束标准,修改部门法律法规,删除其对预算安排和执行作出的硬性规定,避免单行法与《预算法》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碰撞”现象,提高人大预算监督的可操作性。

(二)要强化预算监督手段,增强预算监督的力度和刚性

1、加强人大队伍建设。一是要充实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人员力量,建立一支适应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需要的专业队伍。二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认真学习政治经济理论和财政基本知识,真正解决听不懂财政报告、监督不知从何处下手的问题。

2、改革审计部门管理体制。要把审计部门由政府组成部门变成独立的或者隶属于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机构。现行的审计部门是政府的一个下属职能部门,其审计结果不能代表人大常委会的审计结论。只有人大常委会有了自己的审计部门,加强事前审查、事中督查、事后督办,才能及时发现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解决措施。

3、注重实质性审查。长期以来,财政预算编制较粗,常常是“外行看不懂,内行看不清”,预算的透明度不高。所以人大要增强责任意识、监督意识和主人意识,不辜负人民的重托,在预算审查监督中,敢于运用质询、重大问题调查等刚性手段,保证财政预算审查监督落到实处。

(三)完善预算监督制度,增强预算监督的规范性

1、建立财政预算执行情况逐月报告制度。为了便于人大掌握情况,依法开展监督,人大常委会应要求政府财政管理部门按月向人大财经部门报送预算收支项目表以及综合会计报表,并在季度末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根据政府财政部门报送的报表和材料,人大常委会授权财经工委对财政预算收支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健全预算审查批准和部门预算备案制度。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必须对预算进行调整,凡调整幅度总额超过原批准预算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政府部门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在同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3、建立对预算超收收入使用的监督制度。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回支出时,财政部门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及时向人大常委会负责财政预算工作的机构通报情况,政府部门应将预算超收收入使用方案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并在决算草案的报告中对预算超收收入的使用情况作出说明。

4、建立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制度。要通过建立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制度,对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审查监督及责任追究等方面作详细规定,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预算审查监督职权的范围、内容、程序和办法进一步规范化、具体化,使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有章可循,保证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强化人大预算监督要把好“五道关口”

(一)把好预算初审关。在每个预算年度之初,财经工作委员会要组织部分熟悉财政预算工作的代表深入一些主要的预算部门开展调查研究,人大常委会要组织人员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预算编制的意见和建议。常委会要召开专题会议,对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的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以便提出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把好预算批准关。在召开人代会时,财政部门在提供文字报告的同时,要对有关收支项目、科目设置、统计口径及有关专业术语做出解释或注明。另外,对于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也要进行认真把关。在此基础上,广泛征求各代表团对财政预算报告的建议及意见,最终形成预算审查报告,提交大会进行审议批准。

(三)把好预算执行关。财经工作委员会要紧紧围绕地方经济发展大局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有效开展视察调研活动,检查和了解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及时向政府提出建议和意见。同时要督促审计部门进一步强化预算执行的审计工作。

(四)把好非税收入资金管理关。各级地方人大在强化预算监督的同时,还要加大对非税收入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力度,督促政府将其财政收支进行统一管理,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五)把好预算调整关。财政预算一经人代会审查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政府必须严格执行。但从目前的情况看,人大的工作方式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对预算草案的审查只能着力于某些要点和重点。从政府执行预算来说,由于情况的变化,预算执行的结果与人大批准的预算常常有差距。对此,在预算执行调整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定,政府在预算调整之前应向人大提交预算调整方案,人大则应根据“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的规定,坚持先批准后调整的原则,对调整的科目进行逐项审查,如有不合理的调整项目,常委会则不予批准,或修正后再批准。


[作者:本站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07-12-28 11:40:00 ]

(本站编辑:责任编辑 张崇耀 编辑 叶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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