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期间,随着新旧体制的更替,改革措施的相继出台,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社会的长足进步。但由于社会现实日趋复杂,特别是近年来各种社会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呈多发趋势,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探讨新时期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成因、特点,研究如何进一步建立健全矛盾调处机制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已成为维护社会稳定面临的重要课题,也是深化平安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一、群体性事件的成因
(一)社会处于转型期。在社会转型期,社会整体结构、资源结构、区域结构、组织结构以及身份结构都发生着重大转变。伴随着阶层、群体和组织的分化,利益的分化也会发生。在各种社会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多元化的利益群体会不可避免地出现相互竞争和冲突。社会分化必然会在社会成员的思想观念和意识形态结构中反映出来。人们受到各种价值观念的冲击,往往会诱发一些社会问题,甚至成为引发某些群体性事件的根源。
(二)基层组织控制弱化。我们所强调的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中,实际上就是强调基层组织的一线维稳平台作用。然而,改革开放以来,基层组织远远达不到依法行政的要求,社会控制力呈明显的弱化趋势,威信相对减弱。少数地方对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知之不多,致使一些本该在本地区本部门解决的问题难以解决或无法解决,最终导致越级上访,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贫富差距较大。贫富差距不仅表现为收入差距,还表现为财富占有不均、教育不平等等方面。由于市场经济的冲击,分配不公、不正当致富等现象客观存在,损害了社会公平公正原则,社会心理及社会舆论对此往往表现出强烈不满情绪,导致摩擦、矛盾增多。当弱势群体的保障机制未到位,其利益受到损害或忽视时,就会产生被剥夺感,不满和对抗情绪往往以群体性事件的形式表现出来。
(四)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不同步。改革开放以来,群众的民主意识逐步增强,对民主的要求越来越高,参政的愿望越来越强,但政治参与能力相对较低,法制观念淡薄。当出现利益磨擦或纠纷时,一些群众立即通过聚众闹事等过激行为以求达到对政府造成压力、较快解决问题的目的,在收到短期效果后变本加厉,甚至严重违法乱纪,使本来能在法律程序中得到解决的矛盾演化成突发性群体事件,最终酿成悲剧。
(五)各种具体的利益冲突。近年来,群体性事件参与人员的外延不断扩大,其利益冲突大到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移民后扶、环境污染、就业和安置、非正常死亡、对政府出台的政策和措施不满,小到邻里纠纷、小区物业管理等,在过去看来一些很不起眼的小事,如今均可能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
二、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一)少数向规模化转变。在群体性事件发生之初,往往是范围较小的同一利益诉求的极少数人员参与,随着事态的发展,不同利益诉求的群体也会借机参与进来,有时会出现敌对分子利用人民内部矛盾插手制造事端,煽动教唆不明真相的群众闹事,给地方党委政府施加压力,以达到某种目的。这样,就使群体性事件不断复杂化、规模化,其处置难度不断加大。
(二)非对抗性向对抗性转变。群体性事件大多采取较为平和的表现方式,从本质上看是人民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但暴力性、破坏性群体性事件逐渐增长,出现激化现象和对抗苗头,如围堵政府机关、拦截领导车辆,阻断交通线路,甚至打、砸、抢,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三)合理性向违法性转变。从一些突出的群体性事件的起因分析,应该说绝大多数群体上访诉求都有一定的合理性,而真正无理取闹是极个别的。当前群体性事件激烈程度加剧,恶性事件上升,多数伴随着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越来越严重,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毒瘤”。
(四)非组织性向组织性转变。许多群体性事件尤其是那些参加人数多、持续时间长、规模较大、经常反复的群体性事件在发生之前都有一定的酝酿过程,都会经过周密的策划,目标明确、行动统一,常常有事件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在其中策划、鼓动、串联,甚至组织和操纵,并开始出现跨区域、跨行业串联声援的倾向。
三、建立群体性事件调处工作机制的对策
(一)基层作用要强化。一是积极引导基层党委、政府不断提高为民服务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重新获得人民群众的信任,树立在群众中的威信。二是抓好街道、社区和行业调解委员会建设,确保机构、人员、办公场所、工作制度和任务、工作报酬五落实。加强基层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质装备建设。保证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等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三是充分发挥基层工会组织的能动作用。基层工会根植于职工群众之中,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具体维护者。基层工会组织要敢于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敢于强化维权手段,运用平等协商、增大维护的力度,特别是对生活困难职工和困难职工群体的权益给予有效的维护。
(二)宣传工作要深入。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宣传形式,到热点问题比较多,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地区和单位,通过积极开展送图书下乡、审判服务下乡和街头维护农民工权益等一些法律咨询活动向群众宣传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引导群众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
(三)保障体系要规范。组织政法各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助党委、政府建立规范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福利网络,努力解决城乡人口低收入和贫困问题。统筹兼顾,避免部分群体的利益损失过大,以保证改革发展过程中利益调整的相对优化状态。同时通过加强法制化、制度化的规范建设,形成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规则,确立规范、公平、安全的生活秩序。
(四)服务意识要增强。一是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思想,真心实意为民做好事、办实事,集中力量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并深入基层,变群众上访为领导下访,积极解决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二是深入开展“送温暖”惠民行动,切实加大治安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犯罪,使社会治安状况明显好转,人民的安全感进一步增强。三是对经济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下岗职工和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实行司法援助,提供免费咨询和民事代理,减、免、缓其应负担的诉讼费,保障弱势群体打得起“官司”,打得赢“官司”。
(五)化解矛盾要高效。一是形成大维稳工作格局。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坚持稳定是第一责任,通过各部门齐抓共管,综合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宣传、教育等手段及时控制事态,化解矛盾。二是注重动态维稳。要快速反应,控制事态,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情况复杂多变,不能因为反映迟、行动慢使矛盾走向激化对抗,因此必须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快速果断采取化解措施;要正面引导,稳控事态,对已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要不怕媒体曝光,采取正面舆论引导,向现场和未参与的群众宣传解释国家政策,讲明事情真相,正确引导公众的注意力,减少流传、误传,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要科学决策,分类处置,政法机关要不断提高处置突发性事件的综合素质和应变能力,慎重决策,坚持宣传教育与调查处理相结合,公开疏导与秘密取证相结合,并根据群体性事件事态发展备足警力,对违法犯罪分子特别是敌对分子插手利用群体性事件进行破坏活动及时掌握锁定证据,采取果断措施,坚决依法予以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