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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下水管道受伤 责任谁负?

 


达州传媒网

    近日,市民刘前兵在维修一居民楼下水管道时不慎摔伤,其家人找到社区要求解决此事。孰料,社区向其解释为:谁请刘前兵前去维修,就应该找谁负责……

    伤者:到底谁负责?
    6月25日,记者来到达县医院外三科,看见伤者刘前兵侧卧在病床上,家人轮换着为他按摩失去知觉的左下肢。据刘前兵介绍,他今年已经57岁,系南外新南社区人,靠维修下水管道等散工来维持老两口的生计。6月3日下午4时许,在新南社区副主任王某的带领下,来到新南街52号楼维修现场,与该幢楼楼长达成协议。“维修完毕后,会支付给你维修费用400元。”于是,他就动手开工,当他踏上竹楼梯欲向地下室走去时,孰料楼梯突然断裂,导致其当场摔倒在地,并受伤。刘前兵腰椎骨及左下肢疼痛不已,无法动弹,在一旁的王某见状立即拨打120,将其送往医院。
    “住院20多天了,至今没有人前来过问此事。”截止目前,刘前兵已经花去医疗费用38500元左右,全是自己垫付的。“维修下水道受伤,到底谁来负责?”刘前兵很是疑惑。事发后,妻子杨某也曾前往新南社区要求解决其丈夫的医疗费用,但一直无果。
    社区:谁受益谁负担
    随后,记者电话采访新南社区书记刘某,“刘前兵维修一事与社区没有一点关系,谁受益谁负担。”刘某说,刘前兵维修的下水管道不属于社区办公楼的,而是属于辖区范围内的居民楼,社区并没有安排他前去维修。刘前兵与居民楼之间的维修协议属于私下行为,社区副主任王某不能代表社区,王某只是介绍他前去维修。
    据王某称,出事当天,在刘前兵查看了下水道破裂情况之前,与居民楼楼长达成了协议后,该幢楼楼长就外出购买维修材料去了。在此期间,刘前兵在没有任何人撑扶竹楼梯的情况下,动手维修导致摔伤。“在居民楼下水道破裂找人维修过程中,社区只是一种协助关系。”王某说,由于她与刘前兵系亲戚关系,在出事前,她给刘前兵也曾介绍过类似的活。
    居民楼:不清楚由谁来负责
    “居民本不愿意出钱维修,还是社区来人做工作,居民才出钱找人来维修的。”据新南街52号楼楼长罗某介绍,由于事发时他不在现场,具体责任也不清楚由谁来负。同时,告诉记者该幢楼下水管道经常破裂,此次破裂已经很长时间了。当记者再次致电罗某时,电话一直处于关机状态。


(记者 周燕)


    律师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新南社区副主任王某带领刘前兵维修辖区内的楼下破裂的水管道,本是其职责行为,也是能够代表社区的行为。如果没有副主任王某的介绍和带领,刘前兵完全有可能不会因维修该幢楼房下水管道受伤。同时,刘前兵是完全民事行为人,竹楼梯的突然断裂,其应该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但是该幢楼房为受益人,该幢楼房又属于辖区范围内的居民楼,社区也应该在其受益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洪科 郝雷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8-6-28 10:04:00 ]

(本站编辑: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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