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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署名系惯例 央视记者状告教育部侵权败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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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高考试题不属商业行为
中国青年报11月29日报道:文章被高考试卷使用,既没有署名也无报酬,是否侵犯著作权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央视记者胡某状告教育部考试中心侵犯著作权一案,作出一审宣判,驳回了胡先生的起诉。
胡先生是中央电视台的记者,他起诉称,今年5月,他在互联网上发现教育部考试中心在2003年高考全国卷语文考卷的现代文阅读第二大题中,引用了他的一篇文章——《全球变暖目前和未来的灾难》,此文继而又被多家出版社编辑至高考复习书籍中出版发行。
胡先生认为,文章选入高考试卷,高考后考试中心应该通知本人并予以署名。于是他将教育部考试中心告上了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
根据原告的证据和法院现场勘验的结果,法院认定胡先生是涉案文章的作者。法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国家机关在执行公务时,如在合理范围内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可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考试中心出高考试题的行为不属于商业行为,因此在高考试卷的合理范围内使用著作权人作品,可以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
针对教育部考试中心是否侵犯原告修改权、署名权的问题,法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虽以保护作者利益为立法目的之一,但也将公共利益作为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从而在公共利益较著作权人利益明显重要时,有条件地限制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以取得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平衡。就修改权而言,因高考保密的严格要求,事先征询相关作者的修改意见不具有可行性,高考命题者可根据考试需要对文章进行一定的修改增删,而不构成对原告修改权的侵害。
就署名权而言,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由于高考时间紧张,考生注意力有限,命题者出于避免考生浪费不必要的时间注意无用信息等考虑,采取不署名的方式亦是适当的,且在国内及国外的相关语言考试中,亦有语用性文章不署名的惯例。
综上,法院认为,教育部考试中心在高考试卷中选用胡先生的作品不构成侵权,但出于对著作权人的尊重,教育部考试中心今后可考虑在高考结束后,以发函或致电形式对作者进行相应的告知和感谢。(薛瑾 记者王亦君)
央视记者状告教育部侵权败诉
京华时报11月29日报道:央视记者胡先生的文章被高考试卷引用但未署名,他状告教育部考试中心。昨天(28日),记者从海淀法院获悉,法院认为教育部考试中心对署名的操作方式有其合理性,不构成侵权,驳回了胡先生的诉讼请求。
胡先生诉称,今年5月,他在网上发现教育部考试中心在2003年高考全国卷语文考卷的现代文阅读第二大题中,引用 了他的《全球变暖———目前和未来的灾难》一文,并作了增删和调整,但从未通知自己,也未署名及支付报酬,侵犯了他的著作权,因此要求教育部考试中心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
庭审中,考试中心辩称,教育部考试中心受教育部委托命题,组织高考试卷出题属于公务行为,不是社会性工作和商业活动,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考试中心出高考试题属于执行公务行为,因此在高考试卷的合理范围内使用著作权人作品,可以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另外,在公共利益较著作权人利益明显重要时,应有条件地限制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以取得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平衡。因为高考保密的严格要求,不可能事先征询相关作者的修改意见;高考出题者考虑试题的难度、篇幅和背景等特点,可对文章进行一定的修改增删,以适应出题要求,而不构成对原告修改权的侵害。
此外,高考的时间非常紧张、考生注意力非常有限,说明文署名给考生提供的多是无用信息,为了避免考生浪费不必要的时间注意无用信息,采取不署名的方式是适当的,且在国内及国外的相关语言考试中,也有说明文不署名的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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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四川在线 发布时间:2007-11-29 1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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