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按照“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特”的思路,进一步完善各项优惠政策,提升园区发展的吸引力。对外来投资者在县境内新办生产性企业,其纳税额的县级收入部分在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的,第一年由县财政按100%返还,第二年按60%返还,第三年按30%返还;新办的非生产性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其纳税额的县级收入部分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其所缴县级收入第一年按30%返还,第二年按20%返还,第三年按10%返还。对外来投资企业(房地产企业和煤炭企业除外)的行政性收费,采取先按政策规定足额征收,然后按一定比例返还。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排污费,先按政策规定足额征收,然后按第一年返还60%,第二年返还50%,第三年返还40%,用于企业治污,优惠了水、电、气供应价格。对外来投资企业手续办理实行“限时办理”和“一站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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