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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可以质押贷款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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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担保贷款”坚冰消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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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传媒网(通讯员 罗洪波 记者 杨波 闫军) 记者近日从人民银行达州中心支行获悉:为配合《物权法》的正式实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根据《物权法》授权,组织建成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于10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9月30日,人民银行以行长令的形式颁布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以前企业和银行都极力呼吁的用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得到了法律的保障,而且可以进入实际操作,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终于实现质的突破。 应收账款质押进入实际操作 在这之前,银行在为企业办理贷款时,依据的是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要求企业提供的担保主要是不动产。我国《担保法》未将应收账款明确列入质押物范围,企业不能用应收账款作担保向银行融资,银行即使接受了应收账款作担保,其权利也缺乏充分的法律保障。 以应收账款做担保的关键问题是如何使贷款银行拥有的质权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从而妥善保护质权人等当事人的利益。为此,《物权法》采用了书面合同加登记的方法,充分利用“登记”的公示功能,揭示应收账款上存在的担保权益,使第三人通过查询登记系统,能迅速、便捷、清楚地了解应收账款上存在的权利质权,并在信贷决策时给予参考。这样的制度,能较好地保护质权人和第三人的利益,降低信贷风险,促进应收账款融资的发展。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中的一个核心是登记机构。按照《物权法》在第228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登记时设立”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法定机构。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与我国现行动产担保登记相比呈现以下特点: 它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如果你有一笔资产想要质押融资,你先质押给了甲银行,但没有登记。随后你在别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又将该笔资产质押给了乙银行。这时候,由于没有登记,先前甲银行的质权就不能对抗后面乙银行的质权。但是,如果甲银行签订质押合同的时候登记了,则甲银行的质权就可以产生对抗乙银行等第三人的效力。这对于保护质权人的权益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公示系统可以确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时间,从而使先登记的质权优先于后登记的质权。这样,假设将一笔应收账款质押到不同的银行,如果都登记的话,登记时间就会有先后顺序。这个系统记录的登记时间精确到点击那一刻的秒数,法律会保障先登记的质权。这种安排对防止金融诈骗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这就提示我们,企业用应收账款到商业银行去质押,商业银行就应该先通过这个系统查一查,这一笔应收账款是否已经质押出去了,如果查询到该笔应收账款已经质押,再以这笔应收账款质押发放贷款,质权就可能得不到保证;如果查下来,没有质押过,发放质押贷款,质权就可以得到保证,银行的权益就能得到有效的保证。 质权究竟是不是真实的,比如说公路收费可以作为应收账款质押,但是它在未来能不能收这么多钱,这个真实性的检查,应该由商业银行融资部门负责。如果只能收费50亿元,而要求贷100亿元就存在风险。这个系统只是宣布登记的债权,而债权的真实性,需要在融资时,由商业银行进行认真的考察,来判断是否真实。 除此之外,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还有如下特点:在登记公示系统规定的登记内容外,登记双方还可自行商定是否登记更详细的信息,既保护双方的商业秘密,又能有效公示双方的权益;登记簿是基于互联网的全国统一的数据库,登记过程简捷,由当事人自主进行,只要登记要素齐备、提供信息的格式符合登记机构要求,就可以完成登记;查询方便,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质押登记信息。 中小企业融资难实现质的突破 调查显示,银行贷款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之一,而担保不足是中小企业信贷受到限制的主要障碍。据调查,我国大企业贷款中无担保的信用贷款占27%,而小企业只占5%,小企业贷款更需要担保支持。我国中小企业总资产中大约60%是应收账款和存货等动产,不动产财产很有限。允许应收账款出质,扩大了企业可以担保的财产范围,以应收账款付款人较高的信用弥补出质人自身信用的不足,对于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状况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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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7-10-29 8:48: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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