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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废枪决 3月起注射死刑

 


(陈台荣 程兴 记者 杨为为)成都死刑执行方面将有重大举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省高院《关于采用注射执行死刑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成都中院日前出台实施意见,从3月1日起,成都执行死刑将全面实施注射方式。

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是我国死刑执行方法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死刑执行制度向文明、人道方向发展的重要标志和必然趋势。从1999年起,成都中院就在全省率先试行注射执行死刑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多年实践表明,注射执行死刑不仅有利于树立司法文明、更好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实现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而且让死刑执行工作更加规范化、程序化。

由于试行取得较好效果,成都中院决定,从3月1日起,全面停止采用枪决这一传统的死刑执行方式,而采用注射执行死刑方式。同时,成都中院还对死刑注射药物的管理、刑场建设和人员培训提出了具体要求。对死刑注射药物的管理按照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由相关部门建立死刑犯注射药物的申请、审批、领取、保管、使用制度,坚决杜绝事故发生。为适应新的死刑执行制度,成都中院将在近期开展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死刑执行工作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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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实施注射 须有三条件

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明确提出,人民法院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有固定的执行室和相应的专门设备。执行室应建立在固定刑场内。执行室包括相互隔离的行刑室、受刑室和观察室。室内应配备特制的执行床、注射泵和消毒器械等。

二是有经过专门训练的司法警察,负责提押、固定罪犯和执行死刑工作。

三是要有专职法医,负责监督、指导执行死刑药物的使用,监测、确认罪犯死亡工作。

中国首个被执行注射死刑的人

1997年11月4日上午9时,昆明中院在全国率先对4名死刑犯执行注射死刑,第一个被执行的是死刑犯张荣才。从开始注射药物到死亡,时间刚好过去32秒。据了解,注射过程分两次,第一次是注射麻醉药物,第二次注入另一针特制药液,令其安静地死亡。

记者观察

成都法制史上的里程碑

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死刑的执行方式也日趋“文明”。大多数法律工作者相信,注射死刑总有一天会“登堂入室”。1996年,我国修改《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从那一刻起,注射执行死刑有了国家法律的明确认可。然而在此后的几年中,枪决在死刑执行中的主导地位并未动摇。注射死刑一直扮演着“配角”。

当人们意识到,司法机关执行死刑,只是依法剥夺一个罪犯的生命,并不意味着可以对这个死囚施以其他任何处罚时,转机出现了。死刑执行,让针头真正取代弹头,成都法制史上由此又出现一座里程碑,一座象征人性化、文明和进步的里程碑。 


[作者:  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发布时间:2008-2-29 9:2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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