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院审理的齐二药假药案的刑事部分,齐二药的经理、副经理等五人被指控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至此,齐二药还有赔偿能力吗?
中山三院的代理律师指出,我国法律已经明确确定了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如我国产品质量法第64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对“齐二药”进行了合计1920万元的罚没款处罚,应优先用于民事赔偿,以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任贞朝的代理律师陈北元也认为,虽然在事件发生后政府监管部门通过行政力量采取了行政罚款、吊销许可证等举措,把1920万元罚款上交国库,但忽略了受害人的权益保护和有效救济,导致作为事件的直接受害人的利益并没有得到维护,迟迟得不到赔偿,“应强烈批评”。
专家:建议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2006年4月,中山三院对64名患者注射了“齐二药”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导致13人死亡。事后,有关方面做了全力抢救,任贞朝也正是在中山三院的努力下挽回了生命。当时,有关方面与受害者做了尽力协商,提出死亡的受害者可一人获赔20万元,但部分受害者认为赔偿过低,去年3月11名受害人将中山三院告上法院,索赔总额达2000多万元,其中任贞朝一人索赔了600万元,因其接受了肝肾联合移植后,每天服用各类抗排斥药物二十多颗,身体极其虚弱,生活无法自理,需大量后续治疗费用。
陈北元认为,20万元的赔偿显然是不够的。食品药品造成的公共卫生安全事件非同一般,它通过生产厂商密集的销售网络,能够迅速蔓延到全国各地,造成重大影响,应该对假药的生产和销售商实施更为严厉的惩罚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刘俊海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建议,药害事件的处理应引入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正在修改中的《食品安全法》增加了10倍赔偿金的规定,药品领域应引入更重的惩罚性赔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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