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商品房交易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四川省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商品房预(销)售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通川区行政辖区认购商品房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及经营,更不具备商品房预(销)售资格,其所建设的房屋,单位或个人不得销售房屋,消费者不应购买; 二、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销售或以认购等形式收(借)取费用(含认定费、预定费、排号费、登记费、选号费、定金、订金、诚信 费、预付房款等)变相预售,消费者不应购买: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现房销售应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通过竣工验收。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六、自2006年10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商品房按规定应采用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备案,同时,从即日起停止对仍然使用手工签约合同文本的备案以及手工签约合同文本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
达州市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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