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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电耗子”可笑的“坦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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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传媒网
身陷囹圄悔之晚矣 2008年4月20日,达县麻柳、亭子两镇大面积停电,群众生活、生产受到严重影响。新桥电力公司经过紧张抢修,20多个小时后,全线恢复供电。时隔不久,5月9日,麻柳、亭子再度突然停电,新桥电力公司也再次组织人员紧急抢修,3天后,供电设备恢复正常。是什么原因导致供电网络系统在短期内接连发生故障?排查结果让电力部门头痛不已:两次停电原因均系“电耗子”盗窃电力设施造成。 与此同时,麻柳、亭子两镇两次大面积停电的案情,也引起达县政府、县政法委的高度重视,指示达县公安局尽快对该案展开侦破。该局迅速成立了以局长程胜为组长的专案组,并介入到该案的侦破中。 6月初,专案组查实达县斌郎乡许家村7组何某某(男)有作案重大嫌疑,后经多渠道调查核实,何某某曾在南外镇某废品回收店卖过电力设施部件。6月19日晚,专案组刑侦大队城区中队将正在盗窃的何某某当场挡获,缴获作案工具活动扳手1把。 “他很配合审讯工作,主动交待了多次在南外七里沟附近盗窃电杆拉线上的UT线夹。”从事刑侦工作10多年的刑警介绍,何某某知道“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所以一五一十地交待了自己的盗窃行为,同时他认为自己所盗窃的物品价值较小,说清楚就会没事了。 “那些废铁没卖到几个钱”,是何某某在接受讯问中多次重复的话。何某某交待,自己所卖的UT线夹是按重量计价,最多的一次卖了40多元钱,一般都在10多元钱左右,总计没卖到200元钱。所以何某某认为自己的盗窃行为不算是多大的事,能积极主动交代就可获得从轻处理。 然而当警察告知何某某,他的盗窃行为导致电力部门直接经济损失20余万元、间接经济损失数十万元,已涉嫌盗窃电力设施,触犯了《刑法》时,何某某追悔莫及,双眼噙满泪水。 关于“想象竞合犯” 与何某某类似抱侥幸心理的违法分子不少,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小偷小摸,算不上好大的罪过。事实如此吗? 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杨贵云介绍,何某某的违法行为,同时符合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构成要件,在法学理论上称为“想象竞合犯”。对于“想象竞合犯”,应按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择一重罪论处。 记者在达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这样一例判决,可以做为何某某这类法盲的教材。 2006年7月14日下午,赵代洪等人携带菜刀、铁钳作案工具,盗窃州河大桥桥面装饰灯22盏,并盗割桥面上正在使用中的通讯电缆106米,造成109户通讯中断累计36小时。同年7月16日下午,赵代洪等人窜至达县五四乡1村8组,将电杆上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盗割105米,造成160户通讯中断48小时。该案告破后,经达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为15165元。 2006年12月18日,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代洪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向达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最终,赵代洪因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且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9年。同时,赔偿四川省电信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经济损失15165元。 杨贵云律师说,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盗窃罪的客观要件中,数额较大和多次盗窃是两个法定情节,也是盗窃罪构成的两个标准。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或者发生严重后果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根据刑法第119条的规定,破坏电力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以何某某为例,犯罪嫌疑人盗窃行为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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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8-7-10 8:2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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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编辑:廖柏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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