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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来货车“整容”跑运输两“合伙人”获刑

 


    达州传媒网消息(陈明 记者 胡健)    将别人的货车盗来后,竟准备改型再办理假手续跑运输赚钱,两“合伙人”在对货车改型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近日,达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两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了判决。

    盗窃货车欲跑运输
    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4月10日凌晨1时许,何某将别人停放在达县亭子镇大西街的一辆华川牌货车盗走,随后将货车停放在通川区张家湾。当天上午,何某打电话通知范某到张家湾欣赏“战利品”,两人对货车鉴赏了一番后,商量将货车进行改型,然后买一套手续挂上牌照。待货车彻底“改头换面”后,就由范某负责跑运输,赚的钱两人平分。
    5月16日,范某将货车开到罗江镇某汽车修理厂进行改型,就在此时,民警如神兵天降将范某当场抓获,何某随后落网。
    隐瞒罪行当庭狡辩
    庭审当天,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无异议。但范某却辩称,何某之前告诉自己那辆货车系发生了交通事故的车辆,在公安机关查获那辆货车前,自己并不知道那辆货车是赃车。
    达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4月9日下午,何某窜至达县亭子镇寻找作案目标,10日凌晨成功将别人的货车盗走。当天上午,何某便通知范某:“车‘弄’回来了”,之后两人一起商量将货车“整容”后跑运输赚钱。为了掩盖犯罪事实,何某还以他人的名义与范某签定了一份假卖车协议。
    对两人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17项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形成了强有力的证据锁链,被达县人民法院予以确认,而范某则对自己的辩称理由未举证证实。
    两“合伙人”双双获刑
    据此,达县人民法院认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一审判处何某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5000元。
    而范某明知货车系何某盗窃所得,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与何某签定假卖车协议,并将盗窃车辆进行改型、购买假手续、商量如何共同经营,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范某犯罪后虽主动投案,但在法庭审理中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认定为自首。遂一审判处范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7-12-3 8:32:00 ]

(本站编辑:石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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