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传媒网消息(黄辉 王小涛 记者 胡波) 近日,由渠县检察院侦查并提起公诉的原渠县物资局局长、渠县物资有限公司经理李克全,经渠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克全收受某销售公司8万元事实存在,受贿罪名成立,依法判处李克全有期徒刑5年。 据介绍,渠县物资有限公司是一家国有公司,主要经营民用爆破物品,与经销炸药的某销售公司有长期业务合作关系。据渠县检察院查实,2006年4月,李克全收受了该销售公司3万元“促销奖”后,又于同年10月向该公司经理“借款”5万元。事后,该销售公司经理将李克全5万元“借款”在公司业务经费中作了报销,并将5万元账已经“摆平”的事实告诉了李克全。 庭审中,李克全称5万元是“借款”,属于民事借贷,不存在受贿。公诉人从“借款”是利用职务之便,为出借人谋取利益;李克全家庭经济状况好,无需借款,且借款不留凭据,事后相当长时间有机会、有能力偿还而不予偿还;经销公司将5万元已经报销事实告诉李克全,李克全并未提出意见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论证,认为李克全是以借款之名行索贿之实。最终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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